根据”财办建[2012]100号”文件精神,我协会经过会议研究,根据我们会员的各方面情况,我会特转发该文件通知部分内容.请会员学习.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见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贸易市场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申请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2)。
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略)
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略)
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度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并填写《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略)
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
(二)各试点地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
(三)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其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商务部、财政部将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来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模式。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
附件2
申请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盛情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监管部门办法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便无不良记录。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附件5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
报告省(区、市): |
项目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序号 |
担保机构名称 |
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 |
融资性担保情况 |
中小商贸企业单笔800万元以下融资性担保情况 |
担保业务补助比例(%) |
担保业务补助金额 |
担保费用补助比例(%) |
担保费用补助金额 |
|
担保总金额 |
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金额 |
|
担保金额 |
户数 |
笔数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注:本表为样式页,可换用B4纸打印 |
单位:万元 |
|
中国担保协会
二○一二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