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家正规担保公司介入小额消费的贷款担保,为购买手机等数码产品的消费者提供担保。怎料,3名销售代表却伙同他人,冒用虚假身份信息付了几百元的首付款后,就得到产品,损失则由公司承担。昨日记者获悉,这3名员工均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兰某是成都市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代表。去年5月至6月,兰某发现可以利用手中职务便利的“漏洞”从中获利。于是,他伙同李浪(在逃)经事先预谋,利用与该担保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一家某大型家电卖场旗舰店的手机分期付款业务,牟取私利。两人选定了该家电卖场的旗舰店,由李浪提供虚假的客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购买手机的首付款,兰某则将虚假信息发送总公司取得审核后缴纳首付款并提货,后与李浪销赃分赃,骗取担保公司的财物。
经法院查实,两人冒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诈骗,首付款250元~400元不等,购买的均为品牌手机,共9笔合计21980元,只还款1747元。被他们冒用虚假身份信息的人中,都是确有其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通知我分期付款购买的手机没有按时还款。”受害人任小姐一头雾水。由于兰某任职的担保公司提供了这9笔消费的担保,受害人没有付款,该公司承担了损失。法院认为兰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这类犯罪行为,在这家担保公司并非个案。公司另一名销售代表王某、向某(另案已判),也伙同另外一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员工周某、赵某(在逃)利用和兰某一样的手法,拿到手机、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最终这3万余元的损失由担保公司承担。最终,王、周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年6个月。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提醒大家,现在一些公司会专门收集个人身份信息,再进行出售。可能会有人冒用这些买来的身份信息,进行不法的勾当。因此,在各处登记本人身份信息时,要对复印件标注“**专用”,如无特别要求,不要填写太过详细。同时,提供担保的公司对销售代表提供的客户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此类案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