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外部风险防火墙全面升级中。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银监会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银行重点关注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五类主要外部风险源。
针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银监会特别要求银行对其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开展资质信用评级并分级授信。
对此,有地方金融办人士表示,这对小贷和担保行业的发展将是沉重的一击。不过,亦有小贷业内人士称,银行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准入机制有利于小贷及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
名单制管理担保、小贷
在银监会《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通知》首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向总行报备。银行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机构建立及时退出机制。
广东某小贷公司董事长向本报表示,尽管一直以来与银行合作的门槛都比较高,但通常只要小贷公司在当地口碑不错,与当地银行关系不错,便可以拿到银行授信。“但此次将"准入权"一下子上收到了总行,以后要与银行合作恐怕就更困难了。”
尽管仍未明确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具体准入标准,但《通知》还首次提出了银行应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评级应考虑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
并且,银行应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实行分级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可根据法规上限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随着信用等级降低,授信额度逐级递减。
上述小贷公司董事长认为,尽管短期来看这可能会提高小贷公司与银行合作的门槛,但商业银行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准入机制还是有利于小贷以及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是银监会加固防火墙的又一措施。《通知》要求,银行应于季后15日内将其上季对小贷公司授信情况、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等,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小贷、担保雪上加霜
在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看来,一直以来,商业银行的“门禁”森严都让其苦不堪言,而此次《通知》的下发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事实上,担保行业的“寒冬”来得更早一些。
2012年初,随着中担、华鼎、创富三家担保公司违规事件的爆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紧甚至中断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合作,而监管部门也早已开始对担保行业进行清理、整顿。
此前,本报获得的一份“银监会2012年融资性担保监管工作会议文件”显示,未来将严格准入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于个别风险隐患较大的区域或将暂停审批。同时,银监会还要求各地银监局加强对银担合作的风险预判和排查,重点关注股东背景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遏制由于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等不规范行为引发的风险苗头。”
由于传统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依赖于银行授信,银担合作业务收缩的负面效应很快便显现出来。自去年以来,担保行业的业务量已经出现急剧萎缩。
如果说担保行业已经由秋入冬,那么对于正处在高速扩张期的小贷行业而言,则是从发展的“春天”直接入冬了。
“商业银行对于与类金融机构的合作一直都非常谨慎,此前银监会也用"窗口指导"的方式作过风险提示,但正式发文还是头一次。”一名地方金融办人士认为,这对小贷和担保行业的发展将是沉重的一击。
目前,国内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除了股东增资就是银行融资,而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
尽管目前中国小贷公司1:0.5的杠杆比率已经远低于国外同业,但因为国内商业银行门禁森严,绝大多数的小贷公司连1:0.5的杠杆率都难以达到。
“目前,国内小贷公司资本金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平均仅1:0.1多一点,而国外的公司可以做到五六倍。”某外资小贷公司中国区总经理表示,《通知》的下发不仅会增加小贷公司的融资难度,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会有很消极的影响。
严防民间融资、非法集资
自去年温州、鄂尔多斯(600295,股吧)等地的民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监管部门便不断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外部风险的防控等级。此次更是明确了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五类主要外部风险源,并提出更多防控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外部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各级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外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报告。应对潜在的外部风险因素及其影响进行提前研判分析,建立规范化的外部风险监测、处置流程,制定充分的应对预案,加强分支机构风险处置工作指导。
事实上,今年以来,监管层已经不止一次地强调银行防范外部风险的重要性。
在今年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一季度,因银行机构内部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形式的案件明显增多,案件数量占信贷类案件数量的比重达到57%;银行业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或非法集资导致案件和风险事件的金额总数,占当季全部涉案金额的六成以上。为此,尚福林提出,要重点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银行体系的传染渗透。
在《通知》中,这一要求得以更严格体现。《通知》要求,要加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测,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密切关注信贷客户动态信息,对于存在明显迹象或已查实参与民间融资的信贷客户,一律不得新增授信;开展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排查,有效防范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