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经济生活当中,担保也是越来越常见了。有担保的经济行为,才能更加安全。在担保的过程中,也是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特别是,担保人在担保的经济事项中,也要注意担保期限的问题。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在合同中即使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担保时间的,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债务人未认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超过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甲在2021年5月1日向乙借了100万,并由丙作为连带担保人,甲的最后还款时间是2021年5月31日。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保证人的担保期限。
那么丙的担保期间就是,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向后的6个月。即在2021年6月1日到2021年11月30日的期间,甲不能还款的时候,乙可以向担保人丙要这部分欠款。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担保期间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长可以是2年。而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后,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期间只有6个月。这一点变化,我们还是需要更新一下原有的知识结构的。
担保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中断以及中止,但是担保期间没有这些变化。我们不要以为,借款的诉讼时效发生了变化,担保期间也会随之变化。如果不知道这一点,我们可能就会吃大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