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 担保研究院 投诉建议风险 会员中心 考试认证 企业曝光台 联系方式
  [会员登陆]
站内搜索
  相关栏目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领导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详细信息

禁止地方金融组织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4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该条例是我省首部地方金融领域法规,从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快补齐县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短板

为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条例规定,地方金融工作应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自主、稳健经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为规范经营,条例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地方金融组织应坚持服务本地原则,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完善普惠金融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加快补齐县域、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金融服务短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扶持,增强金融普惠性。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设立法人金融机构

条例还规定,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等措施,引导和支持其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助力乡村振兴。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法人金融机构。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等的金融机构,可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编制和实施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经营风险防控,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风险防范的指导。

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条例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处置依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 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5月1日起实施
 下一篇:金融监管有关政策汇编(2021年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010-66094423    010-53392692    13522178372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8—2011   京ICP备10042963号-1

 

担保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担保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人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信部 担保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担保自律机构: 担保协会(国际)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 担保指导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担保监督媒体:CCTV-2 财经 CCTV-2 经济与法  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 法制日报 

                                        

肺癌早期治疗 肺癌晚期治疗 胃癌的中医治疗 肿瘤早期治疗 肿瘤晚期治疗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癌症治疗 汇海 汇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