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
《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其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办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其他可计入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溢价。
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溢价;超额损失准备。
《办法》指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一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是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是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了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6%。
杠杆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符合《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和表外项目余额总和之比。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表外项目余额)×100%
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监管
《办法》指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计算范围::
一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直接拥有,或与附属机构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拥有50%(含)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拥有多数表决权。
三是存在其他证据表明受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的被投资机构。
另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一是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机构,虽然单个机构资产规模占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该类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是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
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但任意一项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
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其中,针对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红利和其它收入包括可用于利润分配的项目、股票回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自主性收益及对员工的自主性支付等项目。二是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三是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四是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重要资本性支出。五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在处置此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时,银保监会还可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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