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在监督问责方面,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据经济日报,《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是国资委成立以来第一个针对合规管理发布的部门规章。国资委强调,合规管理是企业切实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制度性措施,是新形势下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确保企业良性循环、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一件“必须要做、并且一定要做好”的事。
在9月13日召开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推进会上,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强调,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着力抓好“五个关键”,确保“五个到位”,将首席合规官作为关键人物,全面参与重大决策,确保管理职责到位;把合规审查作为关键环节,加快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程管控到位;聚焦关键领域,扎实做好“三张清单”,确保风险防范到位;将风险排查作为关键举措,坚持查改并举,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把强化子企业合规作为关键任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据悉,为进一步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办法》在充分借鉴世界一流企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国资委将推动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尽快设立,明确职责定位,完善制度机制,保障首席合规官全面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发挥防风险、促合规、稳经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