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调整内容,是将过去债券发行“一事一批”的方式改变为年度计划管理。这一变化将提高中央企业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
管理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
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要求央企用好“科技创新债券”
中央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和国资委曾在2022年共同下发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通过优化市场服务运行机制、监管考核标准、融资决策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积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管理办法还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
明确几类严禁、严控、限制的情形
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是管理办法另一个核心内容。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
具体来看,国资委提出了以下几种严禁、严控、限制的情形:
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
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
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