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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这些新规你需了解

担保自古以来都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担保的法律也不断完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现施行的《担保法》《物权法》也随之废止。对于担保的问题,民法典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抵押权的设立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以更适应现代社会的交易。日前,记者采访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玲玲,对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进行解读。

案例:刘某常年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因资金周转问题刘某欠甲公司货款50万元,为了继续发展生意回笼资金,马某为刘某的该债务提供担保,约定“本人马某为刘某欠甲公司的货款提供担保。”现还款期限已到,甲公司能否直接要求马某承担连带担保义务?

说法:甲公司不能直接要求马某承担担保责任,需先向刘某主张债权,刘某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马某承担保证责任。

对比:《民法典》未施行前,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待《民法典》施行后,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这一修改,债权人对保证方式约定明确为“连带保证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2018年1月1日,大学生小程误信某投资骗局,劝女友阿柳为其在H金融机构贷款做担保,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则担保人愿意和借款人同样承担本息责任”,2019年1月1日,贷款合同到期。2020年1月1日H金融机构提起诉讼要求阿柳承担担保责任。

说法:H金融机构无权要求阿柳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的不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6个月,即H金融机构只能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阿柳主张担保责任。

对比:《民法典》未施行前,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两年的保证期间使得保证人的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待《民法典》施行后,第692条规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再另行规定“两年”的推定期间。《民法典》对于推定保证期间的统一既能稳定经济平稳责任明确维护担保人权益,又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使得法律制度体系化,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其功能作用。

案例:A公司与B集团是多年的合作伙伴,A公司为了扩展业务,需要向B集团借款500万,A公司想用自己正在建造的货船作为抵押,抵押给B集团。是否必须设立抵押登记?抵押权从什么时间设立?

说法:应当设立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比:《民法典》未施行前,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待《民法典》施行后,第402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的设立不再以合同生效为设立标准,而是以登记为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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