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佈《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資産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以來,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圍繞化解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風險等方面發揮專業特長,有效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考慮到當前金融機構資産風險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為與相關政策做好銜接,有序拓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資産收購範圍,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佈該《辦法》。《辦法》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專注不良資産主業,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為新形勢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産收購、不良資産管理、不良資産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産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辦法》從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資産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産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産標準,並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同時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産相關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産業務,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週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辦法》對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産收購範圍有哪些新的調整?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為做好與《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産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産、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産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同時,為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産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
四、《辦法》如何推動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提升自身專業能力?
《辦法》堅持以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為前提,結合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近年來業務實踐經驗和不良資産市場要求,細化不良資産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提高專業收購處置能力,兼顧資産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同時,《辦法》還強調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五、《辦法》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開展諮詢顧問等其他與不良資産相關業務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當前,我國不良資産市場對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為充分發揮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的比較競爭優勢,《辦法》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産主業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産、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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