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见附件)有关规定,并经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审机构与范围
(一)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人行龙岩分行、龙岩银监局组成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全市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初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企业科,负责按照联席会议初审意见向省经贸委行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性质担保机构除外)。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融资时,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对我市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作统一规定。公司名称中行业特点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申请设立(确认)与变更的条件及申报材料
新设条件:除具备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规定新设的条件外,为提高承保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下同)原则上要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确认条件:除具备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规定确认的条件外,根据我市实际,还需具备经营范围无“融资性担保除外”限制、在2011年3月31日前有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变更条件: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所指的变更是指已确认或新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不含非融资性变更为融资性),变更范围为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规定的范围。
新设、确认、变更的申报材料应按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执行,办理确认手续的还应提交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三、申报材料审批程序
申报设立(确认)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提请市联席会议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市经贸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批准后,申请人应提交验资报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正式批复,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经贸委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与变更工作初审的有关事宜。收件时间为上季末月11—20日,若发现材料有问题,将于该月21-25返回。
四、补充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确认条件,需办理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符合本通知确认条件的,按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通知要求办理重新确认手续,2011年3月31前未办理重新确认手续的,中止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营业执照无“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限制的担保公司,申报确认前注册资本未达3000万元以上的,在2011年3月31日前,可先行办理增资变更,使其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后再行申报重新确认。
(二)确认前需办理正常变更(不含非融资性变更为融资性经营范围)的,按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正常变更手续。
(三)2009年后新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按原注册登记名称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报送的材料须按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件规定按顺序(属确认的,市联席会议要求的材料排在后面)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留一份,报省两份),所有每份材料中的单个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凡复印件必须带原件到市经贸委核对,并由市经贸委加盖核对无误章(核对人须签字和签署时间)。
(五)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事项的未尽事宜,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