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 担保研究院 投诉建议风险 会员中心 考试认证 企业曝光台 联系方式
  [会员登陆]
站内搜索
  相关栏目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领导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详细信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7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2010年,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表现为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情况;有些省份流动服务方式功能单一,服务深度不够;有些省份定时定点服务频度少、时间短、有效性差;有些省份新设网点营运安全风险大、成本高、可持续性能力弱。为进一步做好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已有成果,努力转变工作重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市场原则,注重运用市场准入政策等正向激励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享受金融服务的公平性。2011年,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资源分布和服务需求,科学制定差别化的解决方案,因地制宜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着力巩固原有网点,逐步完善网点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机构覆盖度,推动工作重点由解决金融服务空白问题向扩大固定网点覆盖面、适度提高辖内乡镇网点规模转变,由解决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向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服务功能转变。
    二、科学设计布设规划,做好物理网点建设。各地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分年度抓好落实工作。2011年,要按照每个省份现存机构空白乡镇平均减少四分之一的目标进度,力争在全国再解决500个机构空白乡镇的机构覆盖问题。各地要详细制定网点布设规划,进一步加大在具备条件的机构空白乡镇规划设置物理网点的工作力度,包括正常营业的一般固定网点、开展定时定点服务的固定网点和多种物理机具。要严格控制现有农村网点撤并行为,提高网点覆盖面,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服务升级,鼓励将业务量较大、能够实现保本经营的流动服务点和定时定点服务点升级改制为标准化网点。要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挂钩的政策要求,鼓励延伸服务网络。
    三、着力完善基础功能,不断延伸服务触角。要确保新覆盖乡镇具备基础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当地老百姓的基础金融需求,特别是对目前主要采取流动服务方式的省份,要重点解决好农户“存、贷、汇”等基础金融服务问题,做好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总结推广和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挖掘和发挥好已有机构网点功能,研发推广适合当地农户服务需求的金融业务产品,积极发展现代支付工具,依托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广泛布设ATM机和POS机,协调有关部门探索开展通过POS机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查询业务,积极发展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提高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充分性与多样性。对少数收入不能覆盖成本的机构网点,要积极探索一组人马服务多个乡镇的方式,努力降低服务成本。
    四、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有效提升服务效率。各级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整合服务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好机构网点的服务效率。积极协商地方政府探索改进各种补助款项的发放方式,争取由在乡镇设置网点的机构代理发放,方便当地群众,尽可能提高现有机构网点的利用效率。灵活调配乡镇网点人力,适当调整服务频率,对少数人口少、业务量小的乡镇可以适当拉长服务间隔时间,减少服务频率,采取电话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将有限人力资源集中使用于人口多、业务量大的乡镇,适当增加服务频率,延长服务时间。
   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问题将长期存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多数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经济相对落后,在空白乡镇设置网点、开展业务,这一矛盾会更加突出。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向各级地方政府汇报,在继续落实好现有各项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出台网点选址、营业用房、费用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等方面新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探索合力解决“三农”金融服务难题的有效途径和在贫困边远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保证基础金融服务的商业可持续性。
    六、做好持续跟踪监测,着力加强网点风险管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新覆盖网点的检查管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案件风险,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指导和支持,确保新设网点人员和营业安全。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法人机构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要求,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加强对新覆盖网点的监测,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新设机构网点安全稳健运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责任者将得到严厉的责任追究
 下一篇:国务院颁布法规文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 010-53392692    13522178372    13651033853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8—2011   京ICP备10042963号-1

 

担保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担保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人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信部 担保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担保自律机构: 担保协会(国际)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 担保指导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担保监督媒体:CCTV-2 财经 CCTV-2 经济与法  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 法制日报 

                                        

肺癌早期治疗 肺癌晚期治疗 胃癌的中医治疗 肿瘤早期治疗 肿瘤晚期治疗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癌症治疗 汇海 汇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