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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有监管
      今日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成都市日前出台《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设立与变更、申报与审批、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针对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控制较为薄弱、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或者热衷于担保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等风险,办法对非法集资、资本金未足额到位、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等十大风险予以重点监控。

办法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5%;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能超出投资范围,其他类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来源:法制网            记者:马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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