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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关于开展担保企业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局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担保公司规范管理,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担保企业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9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担保企业专项整顿规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到位,市局建立“衢州市工商局担保企业专项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钱发根
  副组长:章强、傅根荣
  成 员:夏杨荫 叶芳 肖善生 金秀芳 周肖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企业监管处,章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
  二、整顿规范范围
  在我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担保经营业务的企业(含分支机构),重点是尚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但利用担保企业名义从事融资性担保甚至高利放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非融资性担保企业。
  三、专项行动时间步骤
  本次整顿规范工作自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7月31日,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3月9日至3月20日。主要任务是研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成立整顿规范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担保企业调查摸底,对下一阶段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是整顿规范阶段,时间为3月21日至7月20日。各地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担保企业开展整顿规范工作。
  (三)第三阶段是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7月21日至7月31日。市担保企业专项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对整顿规范工作不到位的限期整改。
  四、整顿规范内容
  (一)核实在我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担保经营业务的企业的基本情况,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情况,开展经营活动情况;排查现有担保企业存在的问题,掌握担保行业的发展动向和真实情况,摸清去年以来出现非正常倒闭、法定代表人出逃等异常情况的担保企业情况。
  (二)整顿规范期间暂停审批新设融资性担保企业,对现有融资性担保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审批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在工商职能范围内予以配合,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整顿规范期间暂停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规范现有非融资性担保企业的登记事项。具体为:一是规范担保企业名称,对于尚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企业,其名称组织形式前一律规范冠以“非融资性担保”,以区分融资性担保企业;二是规范经营范围,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其经营范围中一律注明“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三是清理担保行业主体,对经营范围中有兼营“担保业务”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变更取消“担保业务”或规范登记为专门担保企业。
  五、整顿规范方法
  整顿规范工作在市担保企业专项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局企业监管处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在企业年检工作中严格把关;市局企业注册处要按照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做好规范注册登记工作,在直接受理的登记注册工作中严格把关;县(市、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担保企业专项整顿规范工作负总责,要成立对应的领导机构,对本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市局各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担保企业开展整顿规范工作,按照本文件要求做好实地排查、行政指导和督促企业限期规范等工作。要结合责任区监管、企业年检和注册登记工作,采取逐户核对、实地调查、限期规范、抄告抄送等方式进行。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监管到位。各级工商部门对整顿规范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负总责,企业监管、注册登记和属地工商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整顿规范要求,做好本次专项整顿规范工作。
  (二)明确任务,措施到位。担保企业核对和调查过程要做到排查到位,不漏一户。每一户的相关情况和后续规范情况,要如实记录到《担保企业专项整顿规范活动调查核实表》。发现担保企业的登记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本次整顿规范要求的,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1)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尚未领取相关许可证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补办相关许可证,并抄告抄送相关部门处理;(2)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与营业执照表述不一致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确保证照相符;(3)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仅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一律换发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一律注明“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其名称组织形式前一律冠以“非融资性担保”;(4)不再从事担保业务的,责令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5)已取得许可证但名称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述不规范的,应当限期规范;(6)相关企业在未依法规范之前,不予通过年检,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部门协作,立足规范。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在整顿规范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与问题,要积极与审批监管部门联系,取得其支持配合。发现非融资性担保企业违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一律抄告抄送政府金融办和中小企业局等审批监管部门。发现存在利用担保企业名义从事民间借贷担保甚至高利放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抄告抄送当地政府金融办、银监等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本次整顿规范活动,形成担保企业登记监管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担保行业准入管理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的监控与防范,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繁荣发展。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各单位对整顿规范工作,要明确分工,落实措施,责任到人。在整顿规范工作当中严格做到三个一律:整顿规范期间一律暂停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登记;凡是不符合整顿规范要求的担保企业一律限期规范;相关企业在未依法规范之前,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各单位在开展整顿规范期间,要认真做好有关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请各县(市、区)工商局和市局各工商所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阶段性小结上报,于8月5日前将专项整顿规范活动总结、《担保企业专项整顿规范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所有担保企业的核实调查表(样式见附表2、附表3),统一报送市局。
  市局联系人:企业监管处肖善生,电话:3020615;企业注册处夏杨荫、叶芳,电话:3890130。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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