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投资担保公司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违法抽逃注册资本金及非法从事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在投资担保行业较为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信用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作用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为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省局决定从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投资担保违法行为,整顿规范投资担保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为了保证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如下具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投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牢固树立依法监管与宽严适度的工作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担保机构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依法维护信用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我省信用担保行业规范经营,推动信用担保行业做强做大。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对全省担保企业进行排查、清理和整顿,对运行规范、信用较好的担保企业,支持其进一步做优做强;对严重扰乱担保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担保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规范经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违法行为;二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三是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四是违反《广告法》规定,刊登违法广告欺骗和诱导群众的违法行为。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执法活动分调查了解、案件线索排查、集中查处、检查总结四个阶段:
(一)调查了解阶段(4月6日—4月15日)
1、摸清本辖区投资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担保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状况等。
2、组织有经验、思路开阔的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走访投资担保企业的开户银行、辖区税务机关,通过调研全面了解其经营过程,尤其是资金流程和业务关联企业情况,深入剖析其经营实质,争取发现问题,打开突破口。执法人员在调查摸底时要注意隐蔽性,防止正面冲突,以免影响以后案件的查办。
(二)案件线索排查阶段(4月16日—4月31日)
各省辖市局经检支队于4月25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及案件线索上报省局经检总队。省局总队根据省辖市局经检支队排查的案件线索和省局掌握的情况,每个省辖市确定5至10家问题比较突出的投资担保企业进行重点查处。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总队。
(三)集中查处阶段(5月1日—8月31日)
1、各省辖市局支队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力量,组织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震慑违法分子,维护投资担保市场秩序。
2、加强异地交叉办案。这次专项行动涉及的违法企业数量多、案情复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阻力,为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省局总队将根据办案需要,整合执法资源,对市、县(市、区)局经检机构不宜由其查办的案件,省局经检总队可指定市、县(市、区)局经检机构异地交叉查处案件。对交叉查处案件,当地市、县(市、区)局经检机构应予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
3、挂牌督办。整个实施过程,省局经检总队实行挂牌督办。对问题比较突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省局总队直接挂牌督办;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由省局经检总队直接立案查处。
(四)检查总结阶段(9月份)
整个执法活动结束后,各省辖市局支队对专项行动要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省局经检总队。省局将召开全省总结表彰会,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打击投资担保违法行为,规范整顿投资担保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加强投资担保市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投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开展投资担保行业规范整顿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三具两基一抓手”,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投资担保行业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检查督导,指导案件查办。省局总队将组成检查督导组,深入各地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指导案件查办工作。各省辖市局支队要定期汇报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发现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总队。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辖市局经检支队要加强与商务、银监、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在查办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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