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以下简称 “联盟”),是经川辛亮数字经济研究院(海南)、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局管理的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商协)、香港2009年注册的中国担保协会和中国轻工系的中国轻工数字经济金融发展研究院(中轻院)四单位联合共建的科研、自律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成立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其将为推动非融资性担保产业的数字经济和经济金融发展提供智囊工作,为产业智慧发展做出重要补充作用,同时为产业标准、规范、合法发展提供智库作用。
第四条 联盟属于川辛亮数字经济研究院(海南)内设机构。联盟的科研等工作归经川辛亮数字经济研究院(海南)主管与指导,联盟的标准、规范、自律与业务发展归中商协主管与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制度规则管理。
第六条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将依托川辛亮数字经济研究院(海南)与中商协和中国担保协会及其中轻院的专业和资源优势,致力于研究和发展非融资性担保产业。
第八条 落实网信办、工信部、商务部等各部委联合下发及独立下发的,关于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接受其它部委办局委托履行合法授权的工作。
第九条 制定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标准,发布非融资担保行业白皮书等指导性工作。
第十条 针对央国企及其参控股机构的相关并购、重组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针对央国企及其参控股机构数字经济人才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库,搭建数字经济“黄埔军校”,针对央国企及其参控股机构提供高级人才的猎头服务。
第十三条 协助各地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一条龙服务。
第十四条 协助设立数字经济相关金融交易的交易平台搭建。
第十五条 联合高校建立及支持中央国企数字经济发展研究院实训基地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全体理事单位会员大会(简称“会员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下设的秘书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研究中心和地区研究分中心。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
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会员大会由联盟全体理事单位会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一)会员大会职责:
1、审议批准联盟章程或修改章程;
2、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
4、审议批准联盟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需经参会成员单位1/2以上通过,每个参会单位持有一票表决权。如赞成票数和反对票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代理会员大会职能,负责落实与协调会员大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相关事宜,处理联盟相应的紧急事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联盟第一届理事长由刘振华、季晓楠担任。联盟第一届副理事长由张信良、罗平、王伟、戴征军、章歉、于新年、陈叔鸿、祁椿玻担任。常务理事17名。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职责:
1、对外代表联盟;
2、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理事长职责:
1、受理事长委托,对外代表联盟,处理联盟相关事宜;
2、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
3、理事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职责
1、定期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
3、制订联盟章程;
4、决定联盟会员、理事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5、决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6、制订联盟发展规划;
7、决定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10、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11、提出联盟终止、清算的建议;
12、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其它通讯方式召开。
(三)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提议召开。职责范围内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需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每位理事持有一票表决权。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 秘书处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非融资担保工作委员会担任秘书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副秘书长单位,在秘书长单位领导下开展秘书处的工作。副秘书长单位由秘书长单位提名,报理事会审批。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秘书长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由副秘书长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命。
联盟第一届秘书长由张信良担任。
(一)秘书处职责
1、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会议;
2、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5、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受理加入和退出联盟的申请;
7、负责受理联盟会员单位升级为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申请;
8、依据联盟章程和有关制度,向理事会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9、根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联盟活动,做好会员服务;
10、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秘书处管理机制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工作委员会)和地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分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联盟可设立若干研究中心(工作委员会)和地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分中心,各研究中心(工作委员会)和地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分中心负责人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选派人员担任。研究中心(工作委员会)和地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分中心负责对联盟工作中涉及各专业领域或地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规划、对重大活动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和指导;接受联盟会员单位委托,开展课题研究,提供研究成果;加强信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四章 联盟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条件和程序
(一)加入联盟条件
1、具有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机构;
2、从事或将从事非融资担保行业的机构;
3、从事或将从事与非融资担保行业相关联的行业的机构;
4、拥护联盟章程,履行联盟义务。
本联盟不接受以自然人名义加入联盟的申请。
(二)加入联盟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或受联盟秘书处邀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秘书处初审后报联盟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联盟会员退出
(一)自愿退出
1、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初审后,报联盟理事会审批后生效;
2、联盟会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3、联盟会员退出后,不得再以联盟会员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二)强制退出
联盟会员如有以下条款之一的,经秘书处核实,由联盟秘书处或两个以上理事单位提出申请,报联盟理事会审批后生效。
1、不遵守联盟章程的;
2、长期不参与联盟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3、其行为有损联盟名誉或违背联盟宗旨,严重影响联盟形象的。
第二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参加全体联盟会员大会;
2、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公开活动、培训课程;
3、以联盟会员的名义开展活动;
4、享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有权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6、推荐新联盟会员单位;
7、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二)联盟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2、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联盟成果;
3、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
4.、按期缴纳联盟会员会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收取联盟会费;
(二)接受各类合法的资助、赞助;
(三)向联盟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四)其他合法收入(含培训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服务网站等电子平台费用;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如会议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等;
(三)联盟管理费用支出,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四)其他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办公场地由秘书长单位无偿提供。以上收入不足以弥补运营成本的部分,由秘书长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
第二十六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最终归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共同发起者签字之日,即2022年3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