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在年底前,郑州市集中宣判了一批涉担保公司的非法集资大案,与业内的热心打听相比,社会舆论对此似乎漠不关心。但是此次的量刑标准,以及正在执行的担保新规,必将对郑州市乃至河南省的担保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而业内对还在讨论中的担保行业全国性政策,也是充满期待。
2012年12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二七区人民法院分别对5起担保公司涉非法集资案进行了一审宣判。5案中的16名被告人分别依照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证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
这只是冰山一角。郑州市的一名法官向记者透露,截至目前,仅郑州市涉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就有上百起,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已有四五百涉案人员被控制。也就是说,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将有更多的类似案件陆续审结宣判。
而与沸沸扬扬、举国争论的“吴英案”相比,社会各界对郑州市两级法院的这5起判决出奇地冷静,媒体、专家几乎没有进行任何解读。集中判决之后的担保业,将何去何从?
据悉,郑州市两级法院判决的这5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的被告人均以担保公司为依托,以承诺还本付息的形式,大肆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的被告人,都存在将所吸收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行为,真正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惨重损失。
如最早引爆郑州担保业涉嫌非法集资乱象的河南诚泰担保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张俊义原是平顶山市卫东区财政局副局长,后辞职下海经商。2009年11月,张俊义联合朋友李新生购买了河南天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变更为河南隆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彼时,郑州市施行行业准入制度,投资担保公司必须获得一张担保业备案证才可经营。因隆达公司相关备案手续没有办成,李新生又于2010年8月成立了河南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俊义则在此前两个月也另起炉灶,成立了河南千金投资担保公司。后查明诚泰公司和千金公司都是以虚报注册资本手段成立。
根据审判材料,张俊义和李新生成立诚泰公司和千金公司,目的是为河南隆阳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蓝锐商贸有限公司融资,而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张俊义和李新生。2010年3月开始至2011年3月案发,张俊义、李新生、曹梦华(负责诚泰、千金公司的日常运营)先后以隆达公司、诚泰公司为担保人,以隆阳公司、蓝锐公司等为借款人,以经营煤炭为名,采用签订借款合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张俊义、李新生的非法集资总额为32255.5982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2695.8万元本金未归还。截至2010年12月29日,曹梦华参与非法集资总额为27300万元,截至案发尚有8137万元本金未归还。
与此同时,用相同的方法,张俊义以千金公司为担保人,以其实际控制的蓝锐公司、河南磊福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军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客来美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经营煤炭和建房为名,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1年1月至7月27日,张俊义以千金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总额为18620万元。截至案发,尚有859.2741万元本金未归还。
而张俊义、李新生、曹梦华3人之所以被判为集资诈骗罪,关键原因就在于其所非法集资的近7亿元的款项中,用于煤炭经营仅有5231.3万元,而用于个人挥霍的则高达2300万元。其中张俊义用于购买房产、汽车928.8565万元,李新生用于购买汽车、基金、保险189.6万元,曹梦华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包养情人1180.305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及扣押房产、汽车、手表等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662.8328万元。
最后,张俊义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发后指使他人做伪证,从重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新生和曹梦华也以集资诈骗罪(认罪态度好,且主动退赃,从轻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和30万元。
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河南中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李智勇、张静等人。2011年7月,李智勇从他人处购得未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中达公司。同年7月至11月,李智勇以中达公司为担保人,假借宝隆能源(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借款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5.2亿余元。集资所得款项除1736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外,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购车、购房等支出,致使1.7亿余元集资款不能兑付。同张俊义一样,李智勇也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静等人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12月4日宣判,截至记者发稿时已近20多天的时间,案件并未引起社会各界的过多关注,这与3年前“吴英案”一审被判决死刑后的情景可谓冰火两重天。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与“吴英案”相比,张俊义、李新生、李智勇等人的涉案金额也高达五六亿元,用于个人挥霍的也高达千万元,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也不可谓不大,为何量刑上有如此大的差别?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吴英案”所引发的争论的影响?
对此,郑州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对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不用极刑体现了刑罚的理性回归。该主任认为,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公众普遍认同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然而由于非暴力性犯罪不涉及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因此普通民众对什么样的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并不熟悉,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达不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当然,死刑具有巨大的预防功能,因为随着犯罪人生命的被剥夺,犯罪人就不可能再犯罪。然而就刑法的精神来讲,刑法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由,而不是作为屠杀的工具。从罪行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生命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剥夺生命权即适用死刑与之相等价的应是侵犯生命权的犯罪。非暴力性犯罪,当然不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
那么,以吴英、张俊义、李智勇等集资诈骗案为例,有数以千计的受害人可能因他们而倾家荡产,有的失去了住所,有的失去了生活来源,更有甚者因负债累累而自杀,集资诈骗的后果也不可谓不严重。
对此,上述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直接责任,而不是间接责任。此外,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大多出于贪利、投机的心理,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犯罪嫌疑人,因而也存在一定过错。正如浙江省金融法学会的李有参教授所说的:通观近年来被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规律,就是他们都打着各种投资名目,建立定时还息的信誉。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曾获得过暴利回报,使得集资的利益链条不断扩张。比如“吴英案”中的受害人也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再多的财富也没有人的生命重要,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彼时有评论如是称。
据记者了解,目前,为应对日益频发的金融类案件,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在经济庭之外,设立金融庭,以加强对金融类案件的专业研究和审理。
自2011年3月中旬“诚泰事件”爆发以来,郑州市立即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并抽调公检法等市直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派驻担保公司,全面推进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
2012年5月31日和6月21日,郑州市中小企业局、郑州市工商局就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的年审和年检工作下发通知,对已经取得和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的年审、年检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凡在郑州市注册的担保机构,提高注册资金到1亿元人民币并增加企业法人股东;二是签订三方托管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注册资本金的管理,规定所有已取得或有意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要与托管银行、市级监管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凡动用资金在50万元以上,必须经三方同意。
“郑州市的这些做法是必要的,但是治标不治本。”某担保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他认为,如果担保机构不尽快建立起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违规事件将会层出不穷。他举例说,一位股东出资1亿元入股担保公司,这些股本多来自于银行贷款,每年需要向银行支付最少10%的利息。而很多融资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放大倍数不超过2倍,即使按2倍来计算,这1亿元的股本可做2亿元的担保贷款业务,按现在担保行业收取的3%~3.5%担保费来计算,一年只能获得6%~7%的利润。再抛开人工成本、办公租金和水电等费用,利润率覆盖不了每年10%的贷款利息,股东无法盈利。
“解决这个问题靠两条途径,要么银行给担保公司放大倍数,要么担保公司扩大经营范围。但在现在担保行业整体寒冬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放大倍数。”上述担保公司总经理表示。
不过,事情或许并没有那么糟。有消息显示,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拟对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之后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办法)。目前各省市金融办均在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就修订稿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
据透露,按现行的《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20%,而修订稿将这一比例放宽至40%。这意味着担保公司可以维持生存能力,提高综合经营水平。另外,修订稿还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中的10%降低为5%。这意味着担保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的金额将减少,可有更多资金用于做担保贷款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