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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子公司为力帆善融借款提供担保 或涉嫌变相自保

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背后可能存在的自融问题一直受业界关注。而近日,就有网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力帆集团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力帆善融存在自保嫌疑。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力帆善融平台上“经销商库存融资”项目的担保方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力帆善融平台所属的公司为力帆集团的孙公司。

  针对记者调查到的上述关联方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力帆善融予以承认,其表示:力帆善融与力帆销售公司合作,为力帆汽车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服务,缓解经销商短期的融资压力。

  而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敬也表示,该行为涉嫌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为平台关联公司

  力帆善融主要围绕汽车产业链做互联网金融产品,其“经销商库存融资”系列产品的项目描述显示,借款企业主要经营销售力帆迈威、力帆轩朗及力帆X80等销售业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经销商库存融资”011、012等产品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司均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善融平台的运营方为力帆善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查阅工商信息可以发现,力帆善蓉由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力帆集团和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力帆融资租赁72.8%和27.2%的股份。

  上述为力帆善融“经销商库存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力帆集团全资控股。由此,力帆善蓉是力帆集团的孙公司,重庆力帆是力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去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类活动,其中第三类禁止的行为是“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力帆善融的上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

  对此,力帆善融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关联方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力帆善融予以承认,其表示:力帆善融与力帆销售公司合作,为力帆汽车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服务,缓解经销商短期的融资压力。

  同时,华南地区一位互金协会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网贷行业刚兴起时,为增加信用,采取关联的操作方法比较常见。《暂行办法》出来之后,网贷平台引入具有实际担保资格的机构是鼓励的,但关联担保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根据工商公示信息,可以认定力帆善蓉与重庆力帆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该行为涉嫌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借款公司被隐身

  7月27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互金专委会)发布的“全国互联网金融阳光计划”第七周资产透明度巡查报告中,力帆善融出现在资产不透明平台名单之中。互金专委会表示,不透明是指无法从平台官网得出相关产品的确切融资企业名称,无法进而分析其他风险。

  以力帆善融“供业链融资”产品041号为例,此款产品在项目详情中的表述为“借款时间有两年,远成物流占公司总业务量的60%,以借款人对远成物流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并没有提及借款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信息。在项目合同中,除明确借款公司名称外,上述提及的信息同样没有显示。

  对此,力帆善融方面回复称,平台不直接在项目详情中指明借款公司,是出于对借款人及借款企业的信息保护。

       上述华南地区互金协会人士认为,“按照互金协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规定,借款方是公司时,鉴于对借款公司的保护,不一定要把全称披露出来,但对借款企业的资质、办公地点等情况有一些披露要求。

  根据《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的规定,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从业机构应披露借款人以下信息:全称或简称(脱敏处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脱敏处理)、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脱敏处理)、借款用途以及其它可披露信息。从业机构可披露借款人以下信息:股东信息(脱敏处理)、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脱敏处理)、实缴资本、办公地点(脱敏处理)、经营区域、其它可披露信息。

  互金专委会认为,资产不透明司空见惯,看似是件小事,有些平台也会以“保护隐私”等理由故意不公开,但资产透明度的确是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资产不透明则无法分析其风险,会掩盖平台自融、虚假项目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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