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21日正式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专家表示,该条例将有助于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发展服务。这一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近年来,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但同时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分析说,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逢其时:“近两年来看,总的融资规模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融资担保增速也在同步下降。从结构上来看,由于这些年融资的企业很多都集中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所以融资担保领域大部分集中在这些行业里,随着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一些金融乱象和结构性风险也时有发生,这也影响到担保行业可能会发生担保风险,所以在这个时期出台《条例》是适时的时机。”
目前,中国的担保行业利润水平相对偏低,一般融资担保公司的费率约为2%,政策性的费率甚至更低。如果没有政策支持很难实现盈利和商业可持续。对此,《条例》明确,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发展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发展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发展服务,可适当放开其杠杆从原来的10倍,增加到15倍。对此,卞永祖认为,有的放矢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发展的担保融资支持,将有助于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卞永祖说:“在经济周期下行区间,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一些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等小规模经济,他们经受不住风险的冲击往往会破产,往往对金融企业或银行带来风险,因为它们有时候贷款还不上,顺带也给担保行业带来风险,这样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变大的话就会变成区域性的系统性风险。”
《条例》还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等,并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层面将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省级政府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