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多年无序快速的扩张,融资担保行业一度乱象丛生、风险聚集。经过监管,当前的融资担保公司,都是经历过监管风暴中大规模洗牌之后的公司,虽然还存在着超倍担保、非法集资等问题,但需要肯定的是,行业总体依然是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的。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补充道。
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 张毅报道
一直以来,融资担保都被看作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的一大步,也是普惠金融事业发展的一大步。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行业、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几易其稿,此次《管理条例》的出台可谓“七年磨一剑”。
早在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就共同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而后到2013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决定提升《暂行办法》的法律层级并对其进行了修订,便形成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最终《管理条例》又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历经多轮征求意见,得以在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那么,时隔七年后,《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融资担保行业以及各家企业带来多大的影响呢?
门槛提高、杠杆不得超过10倍
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而融资担保公司,则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对比了此前的《暂行办法》后发现,《管理条例》在内容上确实已经有了许多新变化。
在注册资本方面,《管理条例》将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门槛”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从之前的500万元升至了2000万元。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在经营规则方面,《管理条例》指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在服务群体和领域方面,《管理条例》强调,国家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等。
“此次《管理条例》的监管重点是着重强调了普惠金融和防范风险、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层面监管指导主体等。”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与此同时,独立金融专家王超升认为,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促进资金融通和货币流通的功能,其业务活动可以放大国内通胀或通缩水平,放大国内金融市场的波动,从而影响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而此次《管理条例》的发布,就是要通过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控制融资担保公司的造币能力,并引导融资担保业务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
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在业内人士看来,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出现了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等问题,甚至引发风险,并且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均有待增强提高。
在此背景下,为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制定了《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
现阶段,国内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还存在问题。独立金融专家王超升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直言,譬如: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自有资金不足;担保责任余额超过相应的比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与此同时,部分融资担保公司还涉及地下钱庄、高利贷、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这些都严重威胁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要彻底治理”。
正因此,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对融资担保行业、公司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将有一批不合规的融资担保公司退市。
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监管与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监管与发展是行业的两大主题,监管与发展应该紧密衔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庞大数量、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的多样化、担保业务的复杂性相适应,行业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强大的监管体系。
正如上述分析,虽然此前关于融资担保的监管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监管体系初具规模。但监管制度法律层级较低,监管专业性、规范性不足,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权威难以建立,监管能力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管理条例》的颁布,使得监管制度基本完善、监管手段基本健全,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不合规融资担保公司将退市
“《管理条例》实际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国家为规范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集中治理金融机构违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去年的金融动荡所采取的系列措施之一(包括股市、汇市、期货市场等也有相应的加强监管的措施)。”王超升表示,《管理条例》使中央纪委、最高检在打击涉及融资担保方面的金融犯罪、防止“金融政变”等方面更有针对性。
那么,《管理条例》实施后,将对融资担保行业、企业带来多大的影响呢?
宋清辉认为,一方面,融资担保行业有望得到进一步的净化,融资担保公司有望在“清朗”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管理条例》也为融资担保行业指明了方向,融资担保公司今后再也不用“蒙眼狂奔”。
王超升发表观点称:“《管理条例》实施后,融资担保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也会明显被遏制。预计将有一大批不合规的融资担保公司退市,融资担保公司会发生大规模的兼并重组,融资担保服务质量将会明显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管理条例》中其实已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经历了多年无序快速的扩张,融资担保行业一度乱象丛生、风险聚集。经过监管,当前的融资担保公司,都是经历过监管风暴中大规模洗牌之后的公司,虽然还存在着超倍担保、非法集资等问题,但需要肯定的是,行业总体依然是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的。宋清辉补充道。原标题:融资担保行业迎重磅监管 大批不合规公司将退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