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担保的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 被保证人在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
6.公司章程及年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统计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1.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12.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公司章程中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15.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16.未来一年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测;
1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场发展报告,主管部门的批件;
18.申请履约担保的被保证人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本。在尚未签定合同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作方出具的资质、资信及有关证明文件;
19.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20.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1)实施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
(2)实施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材料。
21.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