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星逸公司向山西侯马农商行贷款4000万元,并请山西雅泽颐公司、侯马恒荣公司与侯马农商行签订合同,为这40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然而,侯马农商行一次性发放4000万元贷款45天后,星逸公司又请临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侯马农商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侯马农商行将星逸公司、山西雅泽颐公司、侯马恒荣公司和临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星逸公司向侯马农商行偿还本金及利息,山西雅泽颐公司、侯马恒荣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临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临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天9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西高院院长邱水平亲自担任审判长。庭审中,法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临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1000万元究竟是已发放借款4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还是新增的借款1000万元进行了深入调查。据悉,这是山西省高院院长首次开庭审案,《法制日报》记者现场旁听了庭审。
担保公司被判偿还千万贷款
2015年11月29日,山西星逸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7日。同日,星逸公司又与侯马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星逸公司贷款4000万元,用途为购买装修材料,期限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7日,此外还约定了利息、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合同的当日,侯马农商行向星逸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
2015年11月29日,侯马农商行与山西雅泽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侯马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雅泽颐公司、恒荣公司为星逸公司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贷款4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1月13日,侯马农商行又与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星逸公司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侯马农商行出具了担保函。
贷款到期后,星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其他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11月4日,侯马农商行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星逸公司偿还贷款4000万元及利息和各项费用,判令雅泽颐公司、恒荣公司、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22日,临汾市中院一审宣判后,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不服,以自己担保的1000万元贷款是预期贷款,而不是先前已经发放的4000万元贷款中的一部分,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法庭调查连续追问争议焦点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听取上诉人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侯马农商行的答辩意见后,审判长首先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当庭进行了确认,随后根据双方主张,将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保证标的是已发放借款4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还是新增的借款1000万元”。
在得到双方“无异议,无补充”的答复之后,随即开始法庭调查。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或者之前,侯马农商行是否向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告知4000万元的贷款已经发放及另外两个保证人对4000万元做了担保?若告知,是以什么方式告知的?”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审判长当庭问道。
侯马农商行称,在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有告知,但是没有体现具体数额,具体数额应该由借款人来告知担保人。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则表示,其毫不知情4000万元贷款已经发放,而且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是连续发生的借款担保,如果是对4000万元借款担保,直接签1000万元的保证合同就可以了,不需要签最高额保证。
“侯马农商行,为什么在4000万元借款借据上没有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背书?请介绍一下你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对于审判长的这一问题,侯马农商行代理人表示其是风险防控部门,所以不能准确回答。同时强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约定担保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主合同中确定担保主体和内容,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两种都是合法有效的,本案用是的第二种。
“侯马农商行发放的每笔借款及担保情况是否都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体现?关于星逸公司的征信报告没有体现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情况,能说明原因吗?”审判长继续追问。对此,侯马农商行表示,原则上所有贷款都要进入征信,但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体现,比如追加担保就不再录入征信系统了。
随后,审判长话锋一转,问道:“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你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是否清楚合同上确定的保证对象贷款发放期间,该期间的起始时间明显与签订合同的时间不一致,如果清楚,为什么还会在合同上盖章、签字?”
临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解释说,侯马农商行用的是格式合同,而该公司去签合同的不是专业人员,基于对侯马农商行的信任,没有认真看签订合同和承保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因为我们承保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
经过1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后,双方进入辩论环节并进行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后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大
“通过开庭审案,增加了法官的亲历性,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院长亲自办理案件,换位思考,能够看到且感受到当事人、社会对法官、法院的期盼,同时深切体会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的所思所想。”庭审结束后,第一次开庭审案的邱水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了解,为了准备这次庭审,邱水平先后6次组织合议庭成员就案情进行研究。为深入了解企业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邱水平还专程与合议庭成员到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进行调研。
“到了庭审阶段,不再单纯揪住一个证据点、法律点单一看问题,而是围绕行业习惯、交易惯例进行调查,更加接近当事双方发生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为我们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合议庭成员、山西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李晓轩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高院院长亲自开庭审案,只是山西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缩影。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山西法院积极推进院庭长办案,截至9月27日,今年山西全省法院院庭长亲任审判长办案68479件,结案60728件,结案率达到88.68%。
据了解,山西高院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办案形式包括独立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者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代理,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并明确了办案数量,达不到办案数的,要按相关规定退出员额。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