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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需谨慎 违约需担责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甘溪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借款人夏某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偿还原告的借款80000元,有履行能力的叶某承担其保证责任,当庭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5年5月,被告夏某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80000元,利息约定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被告叶某对其80000元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夏某表示生意亏损,无力偿还贷款,而保证人叶某表示应当由夏某先偿还借款,他只对其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夏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担保人叶某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其担保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承办法官告之法院强制对有资产的叶某执行并无不当,且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放弃了对利息的诉请,担保人叶某同意先偿还原告本金,还款后再对夏某的借款进行追偿。该案圆满的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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