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8日讯 12月28日,宁波中百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依法拟对宁波中百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2013 年,时任工大首创(200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 向中建四局出具了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龚东升在出具《担保函》后, 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该事项。
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致使宁波中百 2013 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3 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郭万达、鲁俊生、张玉 周、钱平、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胡慷、韩胜松、鞠建洋、钟山, 签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
2014 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杨旺翔、鲁俊生、张玉 周、赵忆波、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鞠建洋、韩胜松、钟山,签 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
2015 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严鹏、黄炎水、赵秀芳、王学明、杨旺翔、 赵忆波、史振伟、张冰,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徐峻、严鹏、黄炎水,签字的监事 为徐正敏、钟山、姚佳蓉。
2013 年期间,胡慷担任工大首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在龚东升的授权下,主持工大首创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按照《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 等合同约定,中建四局通过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向天津九策发放委托贷款 5 亿元,用于偿还部分工程款债权,并约定由工大首创等公司提供担保。2013 年 4 月 17 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工大首创联系胡慷,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中建四局相关人员提供工大首创的基础资料,知悉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等情况,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宁波中百未及时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宁波中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宁波中百存在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公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宁波中百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对宁波中百的上述违法行为,龚东升、胡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峻、张淑惠、黄炎水、 钱平、鲁勇志、史振伟、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韩胜松、鞠建洋、钟 山、姜立鹤、史玉民、孙晓非、赵忆波、杨旺翔、严鹏、张冰、王学明、 赵秀芳、徐正敏、姚佳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龚东升因行为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处罚款30万元。胡慷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罚款20万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以3-5万元不等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