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委会近日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需要预付款项的消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之分。
据广州市消委会介绍,广州市民李先生于2017年7月在某4S店订购一辆汽车,签订订购协议并交付订金2万元,协议约定提车日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春节临近,李先生要求提车回家过年,但4S店却以该款汽车已涨价为由一直拖延,到2018年1月初仍未履约交车。为此,双方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李先生投诉至广州市消委会。
广州市消委会认为,本案中,4S店未能在约定日期前交付车辆,明显违反了订购协议的条款。但李先生向4S店交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
广州市消委会专家表示,“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若是“订金”,仅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约时,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或双倍返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协调,4S店承诺退回李先生所交2万元订金。
广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订购合约时,要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在合约中以条款形式予以注明,最好能以书面方式落实服务合同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和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