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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担保遭起诉 法院判决连带偿还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某仗义为朋友胡某借钱作担保,谁知胡某借钱后 “失踪”。二人被诉至法院后,法官判决胡某、王某连带偿还许某借款本金80000元。

  被告胡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许某借款80000元,并给许某出具借条一份,担保人王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许某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向胡某及王某催要借款,胡某及王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2018年年初,胡某举家外出,许某多方打听,也没有联系到胡某。后来,王某也无故“失踪”。无奈之下,许某将胡某及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还本付息。

  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胡某及王某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及王某出具给许某的分别可视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借条均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款给胡某,胡某及王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分别履行还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王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作约定,故王某依法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因为借条上没有注明约定利息,许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况,故许某诉请胡某及王某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许某借款本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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