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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保全担保的新方式
“现在真是太方便了,只交了804元的诉讼保全保险费,不用实物或存单担保,就能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了。”申请保全人董某高兴地说。原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董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在董某未提供实物或保单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6日裁定将许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董某因和许某有财产纠纷,遂诉至法院。为防止许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避免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窘境,董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许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对于董某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董某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模式比较单一,且保全成本较高,保全申请人往往因无法提供合格担保物而放弃财产保全。

  经立案庭法官和执行局法官介绍,名下无可提供担保财产的董某非常高兴,立即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上述保险单明确规定,如董某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许某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由董某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承办法官进行审核,快速作出裁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许某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渠道,节约了保全的成本,保险费是申请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上述案例中董某申请保全金额402000元,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保费,董某只用交纳保全费804元,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悉,今年以来确山县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采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全案件已有十几起,降低了保全工作的风险,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为诉讼保全的推广和破解“执行难”开辟了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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