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一位“老赖”李某天天开着车四处溜达,甚至前往泰国游玩,却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泰宁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8个月。
翁某某在泰宁县大田乡经营某木材加工厂期间,于2011年9月向李某生借款人民币20万元,李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到了还款期限,翁某某未能按期还款被李某生告上泰宁法院,法院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翁某某应偿还借款2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法律文书生效后,翁某某、李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生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向翁某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5年2月6日,李某与债权人李某生达成还款协议,但李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2017年4月11日,李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法院罚款1万元,仍拒不执行。经法院查明,2013年以来,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有大量资金流转,并于2015年7月前往泰国旅游,且拥有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因李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6月23日,李某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偿还所欠全部欠款,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