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与王小某系亲姐妹关系。2015年2月16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1年内还清。王某之妹王小某在欠条下方签字,内容为:“保证人王小某。”因王某未按期还款,现李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并要求王小某作为保证人对2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王小某承担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王小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抑或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出借人而言,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借款能够顺利收回,所以通常都会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但是,就像案例中的王小某一样,如果保证人因为不了解保证方式都有哪些、区别是什么等原因,并未在借据中说明保证方式,只是含糊地表示同意以保证人身份提供担保,保证方式应该如何确定呢?《担保法》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起诉时,可以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上述案例中,法官也是根据这项规定最终判令王小某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例中,王小某仅含糊地写明保证人身份,各方当事人并未在借条中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则王小某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就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王小某最终承担了实际的还款责任,则可以就承担责任的数额向王某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