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早起源于美国。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事先取得工程担保。 由于工程担保运用信用手段,加强工程各方之间的责任关系,有效地转移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许多国家都相继在法律中对工程担保做出了规定;不少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行业组织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有工程担保的条款。
国外工程担保的主要类型有: 1.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等,保证一旦中标,即签约承包工程。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为标价总额的1%~2%,小额合同可按3%计算,在报价*的投标人有可能撤回投标的情况下可高达5%。
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承包商履行工程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截止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施工和工程缺陷修复之日起一段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书,连同履约担保一并送交业主,然后再与业主正式签订承包合同。
3.业主支付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即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将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违约,将由担保人代其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这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业主履约主要是支付工程款)。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地防止拖欠工程款。
4.付款担保 一些国家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担保,即由担保人担保承包商将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费用。付款担保一般附于履约担保之内,也可以作专门的规定。实行付款担保,可以使业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因为,一旦承包商没有按时付款,债权人有权起诉,则业主的工程及其财产很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扣押。
5.保修担保 保修担保也称质量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工程保修期(国际上亦称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内,也可以单独列出,并在工程完成后替换履约担保。有些工程则采取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 实行保修担保,可以促使承包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
6.预付款担保 一些工程的业主往往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供承包商周转使用。为了防止承包商挪作他用、携款潜逃或宣布破产,需要担保人为承包商提供同等数额的预付款担保,或提交银行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预付款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10%~30%。
7.分包担保 当工程存在总包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商违约或负债。
8.差额担保 如果某项工程的中标价格低于标底10%以上,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对中标价格与标底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以保证按此价格承包工程不致造成质量的降低。
9.完工担保 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延期完工后将工程项目占用而使业主遭受损失,业主还可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提供完工担保,以保证承包商必须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出现工期延误或工程占用,则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10.保留金担保 保留金担保,即业主按月给承包商发放工程款时,要扣一定比例作为保留金,以便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用于返工。预扣保留金的比例及限额通常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一般从每月验工计价中扣10%,以合同价的5%为累计上限。在签发工程验收证书时,咨询工程师将向承包商发还一半的保留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再发还其全部余额。承包商也可以通过担保人提供保留金担保,换回在押的全部保留金。
上述各担保形式,担保人均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对担保人为其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赔偿,均承担返还义务。由于担保人的风险很大(所提供的担保金额高,而收取的担保费不足2%),担保人为防止向债权人赔付后,不能从被担保人处获得补偿,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自有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担保人等提交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的条件。一旦发生代为赔付的情况,担保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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