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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竞争中性”,须打破国企的“隐形担保”优势
  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刊出了易纲行长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及答问,在本次讲话中,易行长指出:“为了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国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竞争中性”原则是为了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部门平等竞争,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那么之所以国企在市场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总会被冠上“不公平,被优待”的帽子,原因就在于政府与国企的联系已经为国企提供了一些竞争优势,影响到了市场公平,而其中最重要一条,就是对国企提供的隐性担保。

  对国企提供的隐性担保是指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竞争失败和经营损失提供不言自明的担保。这种担保是政府信用的滥用,是政府这一只“看得见的手”超出职能以外的越位,排斥了合乎市场经济法规要求的民间信用和民间担保,其所传达的信息也背离了市场规则,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得企业经营无视风险。例如曾经的东北特殊钢铁集团。东北特钢在2016一年的时间里,共计有7支债券违约,涉及金额总计47.7亿元,而投资者却无处投诉,辽宁国资委是最大股东,但没有向投资者做出任何合理解释。而企业债务违约的背景是辽宁整体经济疲软,GDP负增长,地方政府“拆东墙补西墙”的能力也受之影响,心有余而力不足。

  国有企业会获得政府的隐性担保,从而在生产经营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国有企业参与政府项目更为便利,所谓的政府项目招标也流于形式,这就使得国企在获取项目上得到了先天的优势。而政府的很多优待政策也都向自己的“亲孩子”倾斜,当期国资委的参股也会让国有企业更具优先权。

  而且,由于有政府的隐性担保,使得国有企业的股票、债权等更容易赢取投资者的信心。

  我国国有企业是由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参与投资控制的,市场上的投资者都会认为国有企业享有政府这一后盾,即使面临经营风险或者债务危机,政府也将作为国有企业最后“担保人”对债务进行兜底偿付。而且,正是由于市场中对这种救助的普遍认可,使得投资者内心所预期的风险就会较低,从而在相同债券面值的情况下,会优先选择国有企业。因为隐性担保的存在,国有企业债券也会获得更高的评级,从而影响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的竞争力。我国企业过度依赖负债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为62.4%,远高于其他发达经济体,国企在债务融资方面的优势对于民企来说是致命的。

  同时,银行也会默认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对国企发放贷款时风险评估较为宽松,这使得国企相对于民企,银行融资成本会更低。众所周知,虽然国家正在不断努力让金融系统给予民企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作为对本身风险控制考虑,银行会更愿意将贷款给予国有企业。

  最后,隐性担保也使得处于被市场淘汰边缘的国企死而不僵,市场原有的退出体系失效,浪费市场资源,影响市场公平。由于国有企业都有当地国资委的身影,所以,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为了能让当地政府还能从中受益,政府会对被市场淘汰的国有企业伸出援手,由“关爱”变为“溺爱”,由“慈母”变为“保姆”,从融资、经营等各方面给予帮助,让其起死回生。

  例如曾经的ST*三维,作为处于生产链被淘汰端的企业,还造成了当地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是屡次面临退市危机都被当地政府用补助从悬崖边拉回来,这严重影响了市场上的竞争公平,政府的这种超出原则的援助是民企难以企及的。

  可以说,易纲作为我国央行行长提出“竞争中性”原则,这是我国推进市场公平,践行国企改革决心的体现,这值得赞扬,但是我们也应当发现,当前实现国企民企竞争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窃以为,要想真正贯彻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关键就在于须打破国企的“隐形担保”优势,真正让市场化经营的理念注入国企,让市场规律去决定国企的命运,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国企民企竞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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