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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促进普惠资金融通

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始终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工作。

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谓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成绩斐然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始出现。20多年来,融资担保公司正逐步从“野蛮生长”向“有序生长”规范经营转型,融资担保在支持小微企业与“三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期,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发布“关于行业机构践行普惠金融主动拥抱监管倡议书”,倡议行业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主动拥抱监管,坚守融资担保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做精风险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倡议书指出,担保公司应努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及户数占比,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融资担保行业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但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此外,前些年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生长迅速,行业准入门槛也较低,企业风控能力比较差,为了逐利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甚至做着融资、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业务。对此,我们要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一是开展业务要依法。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条例》和《通知》中的有关条件,从源头上强化治理。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辖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未向监管部门提交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和未取得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应按照《条例》和《通知》及相关规定,立刻停止其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依法予以处罚。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经营规则进行合规经营,否则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二是经营证照要齐全。首先,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定义,明确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是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对监管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监管部门要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三是计量余额要统一。我们要弄懂弄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就是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的10倍,对于符合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要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是资产比例要严格。我们要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积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对资产比例进行管控: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好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五是银担合作要紧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深刻理解,要在规范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上下功夫。因此,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合规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银担合作双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担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政府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与银行,担保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的,要严格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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