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担保品违约处置效率,规范违约处置流程,维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了《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市场成员使用在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公司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适用本指引。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
1.总则
1.1【制度依据】为规范担保品违约处置流程,维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依法做好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1.2【适用情形】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市场成员使用在中央结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公司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适用本指引。
1.3【违约处置方式】担保品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1.4【业务合规性】业务办理过程中,市场成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5【名词解释】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
1.5.1担保品:是指市场成员在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使用托管在公司的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
1.5.2质权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接受担保品质押的一方。
1.5.3出质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提供担保品的一方。
1.5.4协议折价: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与出质方协商一致,委托公司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折算办理相关担保品过户。
1.5.5拍卖: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委托以公开招标竞价方式出售相关担保品。
1.5.6变卖: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委托公司以公允价值或出质方同意的价格向质权方或第三方市场成员出售相关担保品。
1.5.7公告日:是指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发布担保品拍卖公告的日期。
1.5.8缴款日:是指在拍卖方式下中标人应将中标认购款缴入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或变卖方式下第三方市场成员应将支付价款缴入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日期。
1.5.9划款日:是指公司向质权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划出拍卖所得款或变卖所得款的日期。
1.5.10标的债券:是指在违约处置业务中,作为担保品的相关债券。
1.5.11公允价值:是指标的债券在拍卖或变卖的前一交易日的中债估值全价。中债估值是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的债券估值。
1.5.12标的债权:是指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担保品所担保的主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补偿金等。
1.5.13拍卖所得款:是指拍卖方式下,所有中标人实际缴纳的认购款总额。
1.5.14变卖所得款:是指变卖方式下,第三方市场成员受让标的债券而实际支付的价款。
1.5.15违约处置债券专户:是指公司开立的专用于托管拟进行拍卖或变卖的标的债券的债券账户。
1.5.16违约处置资金专户:是指公司开立的专用于收取并存管拍卖所得款或变卖所得款的资金账户。
2.协议折价
2.1【业务申请】当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和出质方可共同向公司申请办理协议折价过户。提交材料如下:
(1)担保品协议折价申请书(附件1);
(2)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3)质权方与出质方就协议折价安排达成的书面协议;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公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2【过户办理】公司受理协议折价申请材料后,将相关标的债券过户至质权方债券账户,并依照申请就剩余标的债券进行解押处理。
2.3【结果通知】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公司将办理结果通知质权方和出质方。
3.拍卖
3.1【业务申请】当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可向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品拍卖。提交材料如下:
(1)担保品拍卖申请书(附件2);
(2)担保品拍卖招标要素一览表(见附件3);
(3)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公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2【公告发布】公司受理拍卖申请材料后,将标的债券从出质方债券账户过户至违约处置债券专户,并于公告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担保品拍卖公告(见附件4),公告中不披露质权方和出质方的信息。
3.3【拍卖保留价】标的债券拍卖保留价由公司参考标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标的债券公允价值确定,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布。
3.4 【拍卖】
3.4.1投标:拍卖日,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投标时段内通过指定的方式将《担保品拍卖投标书》(见附件5)传真至公司。低于单笔最低投标量和拍卖保留价,或者超过最大可投标额的投标均属于无效投标。
3.4.2中标:拍卖采用价格招标、全价投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的债券面额时,投标全部成功;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的债券面额时,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将标位从高到低募入,募满为止。
3.4.3中标结果通知:公司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向中标人发送中标结果通知。
3.5 【中标后处理】
3.5.1 缴款:中标人应根据中标结果通知,于缴款日将中标认购款全额划入违约处置资金专户中。若未缴款或缴款不足,则应赔偿或补偿其对相关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2补位中标: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款,公司有权根据中标规则募入下一位中标人并向其发送中标结果通知。
3.5.3标的债券过户:公司根据缴纳的中标认购款,按照中标人对应的中标额,将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中标人债券账户中。
3.5.4划款:质权方应于划款日15:00前向公司送达《标的债权金额确认书》(见附件6)。公司收到后,对拍卖所得款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拍卖所得款小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拍卖所得款全额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
若拍卖所得款大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等于标的债权金额的款项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同时将多余款项划入出质方资金账户。
3.5.5剩余标的债券返还:如有剩余未中标或未缴款的标的债券,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拍卖所得款小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出质方债券账户,并维持质押状态。质权方可申请再次进行拍卖;
若拍卖所得款大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返还至出质方债券账户。
3.6【结果通知】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公司将办理结果通知质权方、出质方及相关各方。
4.变卖
4.1【业务申请】当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可向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品变卖。提交材料如下:
(1)《担保品变卖(质权方受让)申请书》或《担保品变卖(第三方受让)申请书》(附件7);
(2)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公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2【变卖价格】标的债券的变卖价格应不低于公允价值,若低于公允价值,则需出质方书面同意。
4.3【标的债券过户】公司受理变卖申请材料后,将标的债券从出质方债券账户过户至违约处置债券专户。
4.4【质权方受让】质权方受让标的债券的,公司根据标的债券公允价值和标的债权金额,对标的债券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标的债券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全部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质权方债券账户;
若标的债券公允价值大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超出部分的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返还至出质方债券账户。
4.5【第三方受让】第三方市场成员受让标的债券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4.5.1缴款:第三方市场成员应根据标的债券的变卖价格和数量,于缴款日将变卖价款全额划入违约处置资金专户中。若未缴款或缴款不足,则应赔偿或补偿其对相关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5.2标的债券过户:公司根据缴款情况,将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第三方市场成员债券账户中。
4.5.3划款:公司收到款项后,对变卖所得款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变卖所得款小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变卖所得款全额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
若变卖所得款大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等于标的债权金额的款项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同时将多余款项划入出质方资金账户。
4.5.4剩余标的债券返还:如有剩余未变卖或未缴款的标的债券,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变卖所得款小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出质方债券账户,并维持质押状态。质权方可申请再次进行变卖;
若变卖所得款大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返还至出质方债券账户。
4.6【结果通知】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公司将办理结果通知质权方、出质方及相关第三方。
5.处置中止
当出现如下情形时,公司将中止担保品的违约处置:
5.1有权机关要求中止的情形;
5.2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
5.3公司认为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6.附则
6.1公司将每日处置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
6.2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运行及反馈情况修改本指引,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指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6.4本指引由公司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