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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东方财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9年9月)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
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
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
依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
债权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
式和担保期限等,同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须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意
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须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若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
失。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有关责任人应督促
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须及
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须就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并定期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在年度财务报告
中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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