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 担保研究院 投诉建议风险 会员中心 考试认证 企业曝光台 联系方式
  [会员登陆]
站内搜索
  相关栏目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领导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研究 -> 详细信息

如何区分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

现实中,担保公司存在一些业务风险,包括资本金不实、挪用或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情况普遍、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融资性担保业务与非融资担保业务难以区分的问题比较严重,以及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接下来,请大家跟小编一起,通过具体分析介绍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的区别,并进一步穿透审核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点。

定义:

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对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的行为。非融资担保一般指的是诉讼保全、履约担保、工程担保之类的业务。业务类型不一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分为: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其他融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为:工程担保,供货担保、诉讼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还是为借款类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同时,从名称上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银行融资(银行授信),将融到的资金借给借款者。

授信风险点

1、确定保证金比例:原则上担保公司在银行保证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若发生逾期,银行有权直接扣划担保公司保证金用于归还相应的债务,扣款后不足部分由担保公司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代偿期限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2、进一步约定代偿比例:原则上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本金、利息和罚息、违约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且原则上担保公司代偿比例应为上述费用的80%-100%。

3、核定担保额度:担保公司满足银行的有关准入标准,并已纳入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名单,对担保公司股东实力、出资能力和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实,并关注是否存在由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或股东占款对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造成实际不利影响。关注实收资本是否为实缴货币资本,如有其它方式出资应在计算实收资本、净资产及相关指标时予以扣除。关注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规开展民间金融业务的情况,并对担保公司资本金的运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保资本金未被挪用。应充分了解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分散机制等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担保公司的实际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分析评估。对于特定行业的担保公司,关注担保公司是否具有专业优势,并关注被担保客户的行业风险。

① 关注担保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投资内容,注意识别通过对外借款、关联企业占款和表外事项为表现形式的投资行为

② 关注担保公司的代偿记录、代偿比例和实际形成担保不良的情况,并对担保代偿对经营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③ 关注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需要补提准备的担保公司,应分析补提准备金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的影响。

④ 关注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大额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大额应收代偿款、大额委托贷款或其他应收款项金额较大等情况。如存在相关情况,应在批复放大倍数等因素时予以考虑。

⑤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

4、具体审批:担保额度核定后,银行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明确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比例、保证金缴存比例、保证金扣划后的补足时间、代偿期限、双方按其内部程序进行独立审批等内容。

操作案例:

某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主营业务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晋江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由某市国资委出资成立,是一家专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019年某公司资产总额为12128.22万元,负债总额为2274.5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8.75%,主营业务收入为858万元,净利润总额为-49.83万元;2020年ABC公司资产总额为13210.36万元,负债总额为2692.6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0.38%,主营业务收入919.84万元,净利润为664.11万元,净利润率72.20%。企业对于被担保企业审慎对待,对于受保准入较为谨慎,风险控制到位,所以到目前为止,企业尚未发生过代偿,代偿率未超过2%,经营管理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外部监管机构其它规定等。

A行将某担保公司进行名单准入,核定其总授信额度3000万元,担保行业仅限于当地鞋服、食品行业小微模式化个人助业贷款业务,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要求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所有第三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倍。

 
 
 上一篇: 企业数据担保的法律适配路径
 下一篇:政策速递 |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010-66094423    010-53392692    13522178372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8—2011   京ICP备10042963号-1

 

担保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担保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人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信部 担保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担保自律机构: 担保协会(国际)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 担保指导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担保监督媒体:CCTV-2 财经 CCTV-2 经济与法  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 法制日报 

                                        

肺癌早期治疗 肺癌晚期治疗 胃癌的中医治疗 肿瘤早期治疗 肿瘤晚期治疗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癌症治疗 汇海 汇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