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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5月31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1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额度3,000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3年12月15日在深圳与厦门银行重庆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GSX2023102422 保1)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重庆美盈森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3月04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纸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GSX2023102422 保1)

  债权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DGSX2023102422的《授信额度协议》以及该一系列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申请书、借款借据等)。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债权本金。主合同项下每一单笔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内容,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在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中确定。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因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等因融资、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债权人为债务人的融资、投标、合同履行等行为提供备用信用证、保函、保证担保等方式的担保而产生的或有债权。

  3、最高债权本金限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额度有效期(主债权确定期间):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5日止。

  6、保证范围: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

  (3)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等,或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实际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发生变化的,如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增加部分亦属于保证人保证范围。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其中:

  ①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借款融资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

  ②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银行信用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6.95%。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5,8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7.62%。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GSX2023102422 保1)。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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