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引导作用,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财政部门要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新老政策划断”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23年9月30日(含)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规定执行。
2023年10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执行。其中,中央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承担部分,剩余部分统筹用于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
自2025年开始,2023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符合新政策要求的存量未到期贷款,按照新政策予以贴息。新旧政策中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比例和拨付流程、奖补资金比例和拨付流程对比情况等详见《新旧政策对比情况表》,老政策贴息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详见《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情况表(老政策)》,新政策贴息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详见《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情况表(新政策)》。
二、科学设置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贷款要求
(一)合理设置全年主要目标
一是发布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目标任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云南省财政厅于每年部门预算申报前,结合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当年创业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10类重点群体分布情况和贷款意愿储备情况等,发布次年个人和小微企业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目标笔数和目标金额。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每年部门预算申报前,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根据西部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非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市场类似金融产品利率、市场环境等,合理确定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指导利率。实际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指导利率。
(二)依法合规做好贷款审核
个人或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在“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上注册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
三是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时间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
四是由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审核,与个人或小微企业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三)及时完成贴息资金拨付
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通过“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付贴息金额,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州(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州(市)级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
三、按时报送结算报告,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一)扎实做好资金结算审核
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财政部门要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认真做好资金结算。
一是重点审核贴息对象范围、贷款申请条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合规性。
二是重点审核资金结算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确保资金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和计算错误情况,从源头上提高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二)建立贴息资金负面清单
属于以下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一是贷款人获取贷款后无明确用途,超过80%以上的贷款资金存储超过3个月(含)以上。
二是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是贷款人将贷款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不动产等商品。
四是个人、企业或者担保人、担保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
五是其他财政部门、承办部门共同认定不予贴息的情况。
(三)按时报送资金结算报告
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汇总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资金结算材料,并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以正式文件将资金申请报告、《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表》、《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结算表》(2025年结算2024年资金时不再填报)报送云南省财政厅,并抄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应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全省资金结算材料,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审核。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将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云南省财政厅汇总报送的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金融司,同时抄送云南省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结算材料的州(市),财政部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州(市)不申请专项资金。
四、切实提高资金质效,发挥惠企利民作用
(一)切实提高绩效自评质量
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要联合有关部门从承办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等三个方面认真对照绩效指标体系开展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以正式文件将绩效自评报告、《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绩效自评表》报送云南省财政厅,并抄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坚决推进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
云南省财政厅每年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存在贷款主体不合规、贷后管理不到位(重点关注贷款主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经营主体变更)等情况的贴息资金,请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经办银行,在资金结算中予以扣除。同时,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经办银行向贷款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发生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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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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