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安徽省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批准入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根据日前出台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其注册资本应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对于经营业务范围,安徽省作出明确限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也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按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此外,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安徽省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