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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标准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应当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份。

一般发起人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份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的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良好的合法合规和审慎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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