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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新增闽鲁两省

7月12日消息显示,自今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将享受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市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承担。

财政部于2008年9月发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外,其他省、市所需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上述七省市所需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而根据同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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