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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的视角: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的突破与创新
      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解决中小企业因抵押品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但长期以来由于商业银行的强势地位,往往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代偿,这种失衡的风险分担机制,严重影响了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积极性,最终制约了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支持作用的充分发挥,无形中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为此,西安高新区、有关银行(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尤其是部分银行机构勇于承担风险,形成对担保机构的正向激励,在促进政银企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也为我们进一步探索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的突破与创新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中小企业信贷配给、担保困境与银行竞争

  信贷配给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被解释为市场外生因素作用下的暂时非均衡。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约束下的信贷市场必然存在借款行为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不可避免。在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存在信息成本高、管理欠规范、信贷风险大等劣势,因此其往往成为信贷配给的对象,这也最终使缓解信贷配给现象的担保机构应运而生。

  然而,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额担保代偿,这种拒绝承担风险的合作,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基础,导致部分机构的担保业务逐渐步入困境。同时,由于全额担保代偿的存在,银行在履行贷款管理责任方面可能出现折扣,担保机构也会通过提高担保费率或降低信用担保比重等方式,将企业又置于担保难的境地,部分担保机构还会将自有资本用作投资,以抵补潜在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高风险损失,从而降低了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是对社会有限担保资源的一种浪费。

  另一方面,在市场优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迫使部分实力处于劣势的银行寻找新的业务领域,其中的理性选择之一就是未被深入开发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

  二、问题的解决尝试:西安高新区“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案例

  (一)案例简介

  “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就是指在贷款发生损失时,政府、银行(信用社)和担保机构分别按40%、20%、40%的比例承担损失。其具体的运作过程是: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划拨部分财政资金作为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担保公司出一定金额的代偿保证金,高新管委会向西安莲湖区农村信用联社和担保公司推荐中小企业,莲湖联社对入选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支持,担保公司审核后为企业提供担保。若贷款出现损失,先由担保公司代偿80%,其后高新管委会对担保公司按代偿额的50%进行补偿,最终是按40%、20%、40%的比例分担损失。在贷款发放中,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0%,担保费率不高于2%,但要求企业提供动产、不动产、专利、股权、法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反担保措施。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33112”风险共担机制,即贷款出现损失,由省再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创业园区、借款人、银行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担。截至2010年3月末,先后有100余家企业咨询联系,共计发放贷款25750万元,为32户企业解决了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目前未发生一笔不良贷款。

  (二)案例机制的形成过程

  在市场经济权责利对等的基础上,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具有客观必然性。本案例中,无论“424”模式还是“33112”模式,最大亮点是突破了银行固有的不愿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追求“零”风险)的状况。那么,银行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变,这种制度安排又是怎样被确立的呢?

  对于高新管委会而言,其从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担保补偿专项基金,体现了一种政府责任,有利于增强园区吸引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来源,提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可程度。与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相比,担保补偿专项基金的建立,间接地起到了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增级的作用,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增加,使更多的企业受益。

  对于银行而言,之所以愿意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与银行间的激烈竞争有关。案例中的莲湖区农村信用联社处于西安城区,业务经营面临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多方挤压,由于该社部分网点处于高新区内,众多的中小企业为其拓展业务提供了资源基础。基于此,莲湖区农村信用联社首先在风险分担方面作出突破,实现了政银担保的合作共赢,也体现了该社勇于承担风险、在管理风险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的进取意识。

  对于担保机构而言,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其自身信用增级,也使担保基金的效率更好地发挥。案例中普遍执行2%的担保费率,而在全额担保代偿时,费率一般也就在2.5%~3%之间,在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下降60%、所获取收益并未出现相应比例减少的情况下,必然对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担保费率的降低和利率优惠(莲湖联社其他类贷款利率一般高于“424”模式),企业财务费用也随之降低。

  因此,这种合作模式是一种突破和创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银行经营能力、促进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等都有着积极意义。

  三、案例带来的启示与思考

  尽管案例提供的制度安排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但其尝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做法无疑是一种重大的突破与创新,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启发。

  启示一:中小银行更易于接受风险共担的制度安排。斯特拉恩(Strahan)和维斯顿(Weston)的银行规模匹配理论认为,中小银行规模小,无法满足大企业的资金需求,其服务相比大银行而言在贷款竞争中处于劣势,加之资产组合和风险分散的要求,银行规模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之间存在着负相关性,中小银行更倾向于对中小企业融资。因此,我们认为,与本案例中莲湖联社具有相同特征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加容易或乐意接受风险共担的制度安排。

  启示二:现有条件下政策性担保机构更符合银行的合作标准。在担保机构的问题上,考虑到整个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和信用因素,应尽可能地多吸纳一些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要阻碍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参与,可以将协作银行对担保机构的选择交由市场去解决。

  启示三:高新开发区等中小企业聚集区域更易于在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方面实现突破。由于政府在引导担保模式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风险共担模式更适合在与高新开发区相类似的园区,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型商贸市场、大企业供应链附着的中小企业群等中小企业集中区域推行,但政府要予以积极支持。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其掌握的担保资源进行试点,这类担保机构大多带有政策性,以微利为经营原则,具有正的外部效应。而在存在外部性的地方,有必要依靠政府之手进行干预,如征税和补贴。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还可像高新管委会那样承诺补充担保基金对其进行补偿等。

  四、进一步改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担保机制的建议

  (一)政府要完善对担保机构的扶持措施。为了在更大范围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当前信用环境下,政府要进一步从多方面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和扶持,鼓励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具体可采取资金注入、损失补偿和税收优惠等方式。

  (二)商业银行要努力发挥关系型信贷的作用。一是要在管理体制上有所突破,尤其是中小银行要尽量发挥经营管理机制比大银行简单且灵活的优势。二是相关银行要勇于承担风险,在经营管理风险中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扩大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提升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为中小企业进行授信,引导企业重视融资授信。

  (三)中小企业要注重建立良好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一是加强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数据,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三是强化现代企业的金融意识,克服小企业短视的局限,对自身金融服务需求定位得当,注重与银行日常软信息信用的积累,与适合自身发展的合作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四)逐步发挥担保机构修正传递风险甄别信号的功能。银行和担保机构可以设置适当的差异化贷款品种供企业选择,低风险的企业一般会选择较多抵押品、较低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的品种。其次,担保机构一般会为低风险企业提供较高比例的担保,为高风险企业提供较低比例的担保,从而向银行传递企业项目风险类型的信号。这时,较低的担保比例意味着银行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如果银行经过评估认为这部分风险可控或可由利率覆盖,则交易达成,反之则交易失败。这利于形成合理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市场的动态均衡。

  (五)考虑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银行可将担保机构作为特殊的第三方保证人,通过软硬信息的积累,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对较高等级的担保公司可不要求存入资金,并可根据资信等级调整与其的协作关系和贷款风险的分担比例。也可比照国外模式,引入专业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关键是商业银行要认可并接受对担保机构的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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