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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讨会"综述
    为加强两岸三地在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领域的沟通和交流,2010年6月28日至29日,中国金融学会在福建厦门召开“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讨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全程参加会议。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法制办、国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天津泰达国际集团、国网资产管理公司、华能资本服务公司等有关机构共8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两岸三地专家和与会代表就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监管制度、立法实践以及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改革趋势等进行了热烈讨论,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过去20多年来,开展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在规模和数量上大幅增长,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客户需求。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实体企业,对“一站式”金融服务和不同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交叉性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从而催生了综合经营。二是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综合经营有利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整合不同行业优势,共享客户资源,实现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成为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的自主选择结果。

    ◎有效整合不同业务是实现综合经营效应的关键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综合经营只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拓展业务领域的机会,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要想获得好的成效,有效整合不同业务是关键,其中深度分析和利用客户信息、整合不同行业经营方式和文化、统筹人力资源、建设信息系统等处于重要地位。

    ◎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综合经营有利于防范风险

    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多数与会专家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资本效率、成本节省及共同营销的优势,能够增强经营管理效率,提升竞争力。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的透明度较高,便于监管者提出统一的监管要求,降低监管难度,有效防范风险,是分业监管体制下的较好选择。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是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

    与会专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应着重规范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范围,为市场主体选择综合经营模式提供途径;二是要进行监管授权,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兼顾金融创新、经营者利润和防范风险,重点是防范风险传递,避免资本重复计算与多重杠杆,降低利益冲突,防止不公平交易,减少监管套利。

    ◎把握好综合经营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综合经营并不是导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相比单一化经营,综合经营具有更强的抵御风险能力,仍然是当今国际金融业不可逆转的主流发展趋势。与会专家和代表普遍关注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动向,认为美英两国正在推动的金融监管改革吸取了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教训,以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核心,值得我国认真分析和借鉴。

    ◎大陆应继续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与会金融机构代表普遍认为,客户的多元化服务需求、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等金融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使综合经营成为一个必然趋势。当前,国内金融机构以传统业务为主,开展综合经营是金融机构转变业务模式、提高盈利能力和改善服务水平的必由之路。为取得良好的综合经营绩效,金融机构要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企业文化整合、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做长期努力。有关部门应尽快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致辞中指出,对于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这个主题,自改革开放之初以来我国就进行了不断的研究、实践和探索。2006年,“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后,综合经营得到较快发展,大型银行、保险公司跨业投资和交叉经营步伐加快,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针对当前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情况,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的要求,尊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规律,本着积极支持和冷静观察思考的态度,在积极鼓励综合经营金融创新的同时,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一些金融机构在不具备条件开展综合经营之前,要一心一意干好主业。第二,要强化对综合经营的监管。坚持产业和金融业在资本层面上的适度分离和管控,防范风险和资产价格泡沫。强化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控制杠杆率。完善和优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防范对第三方权益构成损害的关联交易,坚持审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第三,要把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借鉴香港和台湾的良好经验,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这既是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法治保障,也是保护业界创新积极性、防范风险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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