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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担保业须建立三大体系
   近日,据《中国信贷风险专题分析报告2010年第12期-联保信贷风险分析及防控》批露,目前担保业内部暗藏不少黑幕,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担保公司“不务正业”,采用种种手段牟取暴利,担保公司与银行勾结以担保为名招摇撞骗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银监会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带“担保”字样的公司约1.4万家,注册资本过亿元的担保机构只有1263家,与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为6500家,不到总数的一半。其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合规的担保公司。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已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监管部门,并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业务规范化管理取得了可喜进步。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担保业管理不规范、竞争无序化、业务混乱性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担保业务规范发展须建立“一保一管一支持”的三大支撑体系。

  “一保”就是建立法制保障体系。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9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机构概览》及《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这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快了融资性担保法制建设进程。但从融资性担保立法现状看,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监管法制建设仍存在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层级有待提升等问题。

  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虽然经国务院批准,但仍然类似于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涉及行业监管立法层次较高的法律尚存在空缺。还有一个明显问题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监管的只是融资性担保业务,一些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无法纳入监管范围。对此,应修改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拓宽监管范围,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担保行业一整套完善的行业准入、日常经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程序。

  “一管”就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一是要解决谁来管的问题。尽管银监会成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设立和监管。如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明确融资性担保业监管部门为政府金融办(局)、少数定为中小企业局(或经贸委、工信委、经信委),另有山西、云南两省定为财政厅。个别省仍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即使已经确定监管部门的,也存在管理部门不统一导致的自说自话、各自为政、协调困难、规范困难等问题,势必会将以往多头监管、政事不分、权责不明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监管等问题延续下去。二是如何管。新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由于受立法层级局限,也未设定较完善的行政处罚措施,缺乏问责机制,有关制度规则的效力和执行力大打折扣。对此监管部门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明晰担保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制定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程,以及担保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复议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

  “一支持”就是建立政策支持体系。除了严管重罚外,还要建立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体系。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亟需得到政府的支持,如对担保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专项资金补助等,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减少费用。同时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等。通过多方努力,改善担保行业的外部环境。

  据了解,目前,各省级政府正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随着全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逐步深入,担保业法律、制度和监管的逐步完善,担保业将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作者:罗尔豪 陈建亭  来源:合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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