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数,每年的数额不像农户那样固定,大约在1万亿元-2万亿元之间。但农村金融服务最大的问题还是服务不足,有不少金融机构的服务方法与农村金融的需求不匹配,创新不足,难以真正满足农村小企业的需求。
信贷担保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农村中小企业均没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分布散、成立时间短、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多样,银行对这些企业的组织结构、法人素质、经营业绩等资料难以准确掌握,使得金融机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比较高,增大了银行审查、监管的难度。
农村小企业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的随意性大、真实性差、透明度不高,致使银行难以确定贷款对象。农村中小企业大都没有资信评级,财务管理不规范,数据不真,资料不全、信息失真、以单代帐、帐外帐等问题突出,并有抽逃资金、拖欠账款现象,影响了整体的信用形象。
根据现行贷款通则和担保法,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抵押物实行抵押担保,由于农村小企业一般家底较薄,因此担保抵押的物品明显不足,想扩大再生产增加贷款,难以向银行提供有效抵押物。即使有达到银行要求的抵押物,由于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公证、保险、登记、封存保管等环节,往往因为办理抵押环节多、手续繁、时间长、费用高,难以满足企业的临时急需。
由于相当部分的农村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等问题,使其在经济效益上逐年滑坡,有的还出现了亏损,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淘汰率高于大企业。在如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出于防范的意识,自然不愿贸然地贷款给中小企业,从而增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规范农村信用担保机构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但目前农村信用机构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分散出资,规模普遍较小,资本金少,风险化解能力和代偿能力很低。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在国内上市比较困难。
担保品种贫乏,担保功能薄弱,期限集中于短期。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
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实际上,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甚至有的机构靠资金运作而不是担保业务来养活队伍。
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陆担保。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账,拖垮担保机构。
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
建设信贷担保体系的市场环节
继续推进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需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担保体系的支持和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体系存在,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民间互助性担保机构。从财政、企业、银行、社会等多种渠道筹措担保资金,不断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加强对农村中小企业的配套服务。
完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规范融资市场。应确立中小企业财务会计模型的配套改革,健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企业评级、项目评估、代偿制度和担保准备金等配套体系,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标准、经营原则和操作流程等,营造融资担保业良性发展的环境;积极发展企业信誉评估中介机构,建立一套适合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方法和制度。
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拓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机构,可以比较直接和容易地获得中小企业的有关信息,充分了解借款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财富状况、社会关系甚至人品等,相对大型商业银行它有自己的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在合作的博弈中为了获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从而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与降低道德风险。
建立抵押担保品流通交易市场,提高抵押资产的流动性。应加快抵押担保品流通交易市场的建设,从政策、法规、税收等方面促进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息公告、物品交易、流通变现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有关司法和法律中介部门提高债务追索和诉讼效率,以解决抵押担保资产变现难的问题。
(来源: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作者:曹力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