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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营业税
    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措施。记者日前从省经贸委获悉,符合相关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向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免征营业税的申请,申报工作从每年的4月底开始至9月底结束。

  提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机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同时,机构还必须有2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2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如果是再担保机构,除了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等条件。

  对于符合这些条件的担保机构,我省将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来源: 泉州网-泉州晚报 记者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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