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公报:浙江省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平均为4512万元,最高为4.31亿元,最低的仅为200万元。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在我国,它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切实加强信用担保的风险防控,以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风险诱因
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一是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普遍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据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公报:浙江省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平均为4512万元,最高为4.31亿元,最低的仅为200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担保代偿的损失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损失,则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机构担保资金越赔越少,甚至丧失了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最高担保限额、担保的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极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人为地为担保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协作银行的风险。协作银行对贷款客户的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发生贷款损失后,担保机构代替企业全额赔偿,导致银行在履行贷款调查、审查时有松懈倾向,发生风险后对担保机构依赖性强,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风险隐患。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一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二是担保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有些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 小企业信用缺失,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他山之石
目前,全世界有一半的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美国和德国分别于1953年、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我国的台湾地区于1974年设立了唯一一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的信用保证基金,业务覆盖全台湾各县市,重点照顾经济弱势的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此,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各国都制定了专门法律,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比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有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并不承担100%的风险,而是通过多种途径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是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如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合作,合作银行需承担20%的代偿损失风险;二是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政府、再担保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额;三是实行反担保,要求受保企业提供担保物。
有比较健全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通过规范担保业务流程,严格担保审查程序,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及债务追偿制度等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如美、日、德、韩等国都建立了对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与能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挂钩。
注意避免政府直接干预造成的风险。虽然政府承担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政府部门一般并不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不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在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由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执行和管理;日本是政府出资,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进行具体运作,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德国信用担保是由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的德国担保银行承担;台湾地区则由政府和银行分别出资,在经济部下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独立运行,该基金为非营利性财团法人。
“细嚼慢咽”
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避免全部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一是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二是设置灵活的反担保措施。为了使受保企业增强还贷意识,担保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的设置既要能达到敦促企业履约的责任心,更要为中小企业所能接受的原则。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有效分散担保风险。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等七部委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按担保费的50%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担保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一部分风险损失。
健全担保机构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首先,为了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相互制约,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其次,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按设置权限分级审批。第三,加强保后检查工作,对受保企业不定期进行回访,跟踪检查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到期还款能力等。第四,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向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报告,以接受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监督。
政府对担保机构支持而不干预。担保机构建立至今,已构建起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政府要在政策扶持上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而不越位,让担保机构以政府出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使担保机构顺利运行。
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力度,特别是对假借“担保”之名,实则抽逃资本金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损害担保业声誉的非法行为,整合和净化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