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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开放式担保平台探究
      为服务中小企业,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依据不同情况进行了担保方式创新。目前,创新活动正在不断地发酵,也不断地繁衍催生出更多的新兴担保案例。其中开放式担保平台值得关注。

  “第三方保证收购”担保方式

  近期,《中国城市金融》发表了一篇题为《第三方保证收购抵(质)押贷款担保方式探析》的文章。这篇文章设计构思的“第三方保证收购”担保方式是指:在借款人与银行办理一般抵质押贷款担保时,银行就寻找到一个第三方,此第三方参加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愿意与银行签注合同协议,在出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被银行抵质押的物权就定向拍卖给第三方,第三方保证按与银行提前约定的合同协议收购抵质押品。

  “第三方保证收购”首先是一种以抵质押物权做担保的担保方式,然后被抵质押的物权又由第三方保证收购人做了保证收购的保证担保,因此是一种双重形式的组合贷款担保方式,即:第三方保证收购担保=抵质押担保+保证收购担保。这篇文章的新颖之处不仅在于它所设计的担保模式,更重要的是作者通过对“第三方保证收购”的担保参与主体进行了分析思考,从而对传统中介机构职能的局限提出了疑问。

  一般而言,除金融类资产、贵金属、大宗类商品外,银行对其他用于抵质押贷款的资产价值评估是转移给传统中介机构来叙做的,这些机构包括房地产、土地、矿产、资产等评估组织,它们是参与担保业务的主体之一。然而传统的中介机构有其天然的局限性。首先是稀缺性,专业中介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一定的门槛,它们必须是在工商机构注册的专门业务组织,其自身的经营也受专业人员、需求规模等因素的限制,因此传统中介机构的稀缺将是一个长期现象。其次是职能的单一性,传统中介只对交易双方和交易对象做见证服务,自己不对交易对象进行交易,即中介不是交易结果的承担者,因此很难让其承担后果责任,这是中介的天然本质。这类中介在对其评估的物权出现问题后,是不用协助银行处置它们的,更不会保证收购这些物权,他们承担的就是单一的评估职能。第三,前二个特点决定了中介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都具有打折扣的余地,亦即中介的可靠性、可信性并非无懈可击。

  但是在“第三方保证收购”的方案中,由于第三方是抵质押物权的最终收购者,因此它必须也是价值评估者。如果我们将保证收购抵质押品的第三方看作是中介,那么此中介与传统中介在职能上有所增加:既承担了对抵质押品的评估职能,又承担了对抵质押品的收购职能,即此中介比传统中介的内涵有所扩大。

  反过来如果用增加了新职能的中介概念重新定义中介,中介就不再指传统所说的特定机构,而是只要具备了中介的服务职能,并且比一般传统中介增加了能够收购被评估物权职能的经济实体,就应该是合格的中介。采用这种概念所定义的新型中介,不仅包括传统的中介机构,还可以是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如对被抵质押资产有收购需求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拍卖公司、保险公司、企业厂家、博物馆以及合格的个人等,即中介的外延就得到了有效的扩展。


 中介内涵与外延的扩展,实质是对传统中介的限制所进行的有效突破。

  “黄酒货押”担保方式

  发表在《金融时报》上的另一篇报道《黄酒货押:一个创新托起一个民族产业》,从另一个角度对中介的限制进行了突破。此篇文章介绍的是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服务绍兴黄酒产业的一例担保经验。

  黄酒货押的大致流程是:银行先与黄酒企业谈好意向,然后企业整理原酒,列清单;接着是银行、企业,加上第三方仓储公司一起,清点黄酒,清点交接完毕,仓储公司进入第三方独立监管;同时,三方见证,抽样原酒,送交商检部门,商检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后,签订三方协议;仓储公司接到检测报告后,出具仓单(监管单),银行收到监管单,发放贷款。

  在这个案例中,引入独立第三方监管的仓储公司是其创新之处,因为黄酒不是固定资产,不能做抵押,同时又是体积庞大、不易保管的流动商品,银行不具备将其做质押的保管条件,此时第三方仓储公司的适当参与,帮助银行解决了这个既不能抵押又不能质押的难题。

  这个案例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传统中介的介入,押品的真伪、质量由商检部门承担;押品的价格由银行评定;押品的保管由仓储公司负责。但从分工的角度看,商检部门和仓储公司实际发挥的都是中介的职能,特别是仓储公司,它原本没有一点中介的“味道”,但在黄酒货押流程中,它实实在在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因为黄酒并没有离开生产企业,仓储公司只作为第三方负责对被押的产品进行监管。

  搭建开放式担保平台的重要意义

  仔细比较和研究“第三方保证收购”和“黄酒货押”两个方案,它们具有的共同特点就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中介机构的限制和约束,从而创建了开放式的担保方法。打破传统中介概念的意义,首先从数量上看是扩大了中介服务实体,使中介不再成为稀缺资源;其次从本质上讲,它创造了一个平台、营造了一种机制,这就是让有能力和有需要的组织或个人成为中介参与者。

  对于银行而言:在这个由量变到质变所创建的新的中介平台中,银行防范风险的手段及经营管理的模式有了更加灵活多样的选择。

  众所周知,合法、有效、可靠的抵质押担保是银行贷款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实现的前提保障,而抵质押贷款担保业务的核心体现在对抵质押物的评估部分。从过去的经验分析,抵质押贷款出现的内部、外部及内外勾结的作案手法,大部分是从对抵质押物的评估环节寻找实现机会的。如果银行采用“第三方保证收购”担保方式,不仅由第三方对抵质押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又通过让第三方保证收购自己评估的抵质押物权,不失为一种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人舞弊和外部人欺诈的风险防范手段。

  银行还可以根据对押品不同的风险防范要点来选择不同的中介进行合作。比如,黄酒货押对押品的保管是一个难题,那么独立第三方的仓储公司就成为银行的合作伙伴;而对于那些价值评估困难、价格波动巨大、银行难以处置的财产或权利类抵质押品,银行就可以寻找一个对此类押品有需求的第三方进行合作。

在一般抵质押贷款担保方式下,银行实际上是将抵质押品的处置风险自留,但引入收购第三方后,银行在抵质押品没有出事前,就通过“或有收购”的保证合同,将处置风险预先转移给了第三方。“第三方保证收购”的方案显然是直接针对担保失败后,银行如何提前准备处置抵质押品所设计的,而在黄酒货押的案例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担保失败后的处置方法,但是在评估环节,银行对被押的黄酒是按市价打了一半的折扣,而在绍兴当地有八十七家黄酒企业,一旦贷款企业无法还款,被押的黄酒立刻就会在当地被收购消化。

  如果用于银行担保的抵质押品是一家企业的全部资产,那么上述的“或有收购”就变成了“或有并购”,也就是“第三方保证收购”方案也可以成为一个“第三方保证并购”的方案。

  在“第三方保证收购”方案中,银行与第三方的关系具有二重性,即:如果贷款被按时归还,银行将第三方视为中介,第三方帮助银行对抵质押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贷款不能被按时归还,银行就变成了中介,银行帮助第三方实现了它对被抵质押品收购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由原本经营货币的特殊媒介,在一个特定时刻转变成了经营普通商品的媒介,依照“第三方保证收购”方案的作者所说,银行可以收取一定的商品中介费用。

  对于借款人和收购者:扩大了的中介平台,带来了各种机遇。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的原因,就是因为不想出售欲抵质押的资产,在没有其它担保方式下才采用抵质押物品的担保方式,如果银行和传统的中介对借款人欲抵质押物的价值做出了误判,或者因实现手段困难等原因而予以拒绝抵质押,那么,借款人就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资金。

  而在开放的中介平台中,能够识别借款人欲抵质押财产现实和潜在价值的机构和个人无限增多,实际上是将这些资产预先放到市场上进行了一次“公开拍卖”,这些资产价值“被发现”的几率大大地增加了。同样,对一些原来银行和传统中介都无法解决的抵质押财产监管问题,也将它们放回到市场上,让市场来解决类似的难题。

  对于保证收购抵质押品的第三方而言,他们有收购这些特殊抵质押品的需求,但是他们无法取得借款人的信任,因此很难提前获得对接受抵质押物权的占有,如果他们和银行达成协议,就有可能当借款人还款失败时,得到优先从银行购买这些抵质押物权的机会。而对于像黄酒这样的大宗商品而言,银行没法保管,专业的仓储公司却是管理这类商品的行家里手,它们原本也是靠经营这种服务生存的,银行创新担保方式为它们提供了服务机会。

  对于传统的中介机构:一样可以分享开放的中介平台所带来的好处。

  在一个开放的中介平台中,能够被用于抵质押的物权异常丰富,传统中介可以借鉴上述创新的开放式担保方法,通过寻求新的资产价值评估手段,巩固和拓展自己的经营空间。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给贷款人做担保时,往往也是让被担保人再用抵质押品做反担保,如果担保公司对用于反担保的抵质押品存有疑虑,或者无法解决抵质押品的监管问题,它就可以效仿银行创新的担保方法。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袁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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