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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违规:年息18%揽存36%放贷 银监7月清查
  担保行业内公认“三条高压线”,一是非法集资;二是从事金融业务;三是发放高利贷 。

  越发强烈的融资需求遭遇银根收紧的大环境,为资金掮客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商机”。

  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机构上演“乱舞春秋”之时,担保行业也开始做起了高息揽储和高利放贷的生意。而这部分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买卖,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违规操作的情况比比皆是,风险的黑洞也与此同时成倍数放大。

  这是一场危险的游戏。

  变相吸存高利放贷成担保业“黑洞”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最基本的赢利点在于对贷款企业进行担保,以便帮助企业通过银行授信获取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担保公司从中收取佣金获利。

  然而,激烈行业竞争下的佣金战以及银行授信门槛的提高,让不少担保公司开始铤而走险,以高回报理财的名义变相吸收存款,再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贷出,赚取高额息差。

  在北京某担保公司的宣传单张上,除了常规的担保业务介绍外,赫然印着“低门槛、高回报、不用操心的无风险轻松理财”一行大字。理财周报记者拨通其标示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对方表示,这是公司最新推出的一项理财业务,月息1.5%,年收益率在18%以上,具体收益按客户具体情况可以再议。

  这家公司同时开展的贷款业务,月息为3%,年息高达36%。

  担保公司赚的是当中的差价,“我们收借款人3个点,给你1.5个点,另外1.5%是借款人给我们的担保费。”

  而对于从银行渠道获得贷款,上述人士称,公司也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服务,但是“银行目前信贷额度紧张,放款也比较慢,如果急需用钱,还是直接从公司贷款比较方便”。

  北京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张先生表示,担保公司用自己的钱,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是合法行为,自己放贷则是不允许的。

  担保行业内部一般公认有“三条高压线”,一旦触碰,就涉及违法行为。一是非法集资,操作表现是担保公司让理财客户把钱直接打到公司账户或者公司某个员工账户,而不是由理财客户直接转账给融资客户;二是从事金融业务,操作表现是对理财及融资客户的利息采取双重标准,从中赚取息差;三是发放高利贷,即放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

  2010年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活动,也不得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

  显然,上述担保公司已经赤裸裸地越过红线。

  违规背后的风险

  违规的担保公司远不止一两家,据了解,目前不少担保公司已经将目光定位在了借贷业务之上,甚至没有与任何一家银行发生过业务来往。

  张先生透露,“挂的是担保公司的牌子,实际做的就是地下钱庄的生意,即使是做传统担保业务的公司,很多也在隐蔽地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这样远比单纯赚取担保费的收益更高。”

  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最突出的就是资金链断裂问题,由于担保公司以理财名义吸引来的民间资金本身利息就很高,必然要寻找更高利息的贷款下家,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整个利益链条就可能轰然塌陷。近两年来的河南,广东等地担保公司人走楼空,投资者讨要欠款无门的场面已屡见不鲜。

  近期又有消息称,三家在厦门注册的担保公司先后曝出巨额坏账,其中有两家的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坏账的直接原因各不相同,但都与眼下暗潮汹涌的民间拆借密切相关。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频繁“涉险”,与整个行业放大倍数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的背景密不可分,监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担保机构平均的放大倍数只能达到2.1。

  而依照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数据可达到16-18倍。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净资产收益率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可能出现“异化”风险。

  监管层7月起清查担保与银行利益输送

  潜在风险的积聚以及近年来案件频发产生的蝴蝶效应已经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6月15日,银监会就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情况召开媒体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将落脚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审查,下发有关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相关通知及风险提示。

  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此类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审慎经营模式,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

  紧接着,银监会等7部委组成联席会议,用了整整一年时间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风险排查、资格审查和重新核准登记。整顿工作在今年3月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588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牌照”。

  在排查中发现,目前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控制较为薄弱,为提高盈利水平,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热衷于担保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一些单体机构风险,而且部分银行高管通过亲戚朋友自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指定担保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这些违规行为将在7月份开始的新一轮清理风暴中被整顿。

  业内人士透露,一些银行职员确实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约定利益分成行为,不少担保公司的发起人都曾经在银行部门任职,良好的业内人脉让其在担保公司中的业务开展中十分顺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即将下发的意见将再度强调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银行高管不得进行与担保相关的关联交易,自己及亲属不得自办担保公司,银行不得指定担保公司等,并将在7月份要求银行就此展开自查。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放高利贷的担保机构,也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来源:理财周报        记者: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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