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受理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受理、审批与决策过程,实行系统管理,责任分解,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即由综合管理部管理,评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后论证,并视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提交评审报告;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批,下达项目决策意见书,法律监管部据此落实反担保措施,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在项目受理工作中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业务及对客户的要求,负责客户资料的受理、登记并完整移交评审部门。
第十条 评审部门的责任是: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市场预期进行分析,需要时组织有关的专家评估论证,按照公司担保评审细则的规定做出:科学技术上的可行性、成长性与成熟性分析;转化为产品产业的市场条件、经济收益与投入产出关系分析;企业近二年的现金流量分析及在担保期间取得新的融资负债后的现金流量预测;企业财务危机预测分析。并出具评审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法律监管部的责任是:协助评审部门确认担保主体的合法、合规性,落实反担保方案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担保实施后,即开始监管:定期审查被担保企业财务报告和有关账目;了解分析企业产供销情况;适时分析企业现金流量,及时准确评价企业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稽核员组成,责任是对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判断结论的正确性、可行性,分析评价被担保企业与项目的软环境,进行宏观协调平衡,并出具项目决策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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