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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担保机构应建立满足政采需要的快捷通道

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湖南省将在省本级和长沙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得到的消息。

据悉,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扶持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通知》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与《通知》一起印发的《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试点工作的开展。

确定三家担保机构

作为一种有效化解风险、提高信用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财政部门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记者在《实施方案》中看到,试点业务品种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同时,湖南省财政厅确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包括3家,分别是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原有融资合作框架协议继续有效

《实施方案》要求,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应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还应当适度下调。

另外,担保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启动后,湖南省财政厅与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等5家银行分别签订的政府采购融资合作框架协议继续有效。各中小企业仍然可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5家协议银行申请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合同为抵押凭据的融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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